作者LLD (喔喔....)
看板PttLawSug
标题Re: [讨论] 棒球版判决
时间Mon Oct 25 21:33:20 2004
※ 引述《hsuans (窗边的小荳荳)》之铭言:
: 比喻失当,并且显然没念过法律。
这位就显然念法律念的不好了
: 1、板主有三位,而市长只有一位。
那请问当时的板主是三位还是一位?
不管是几位,都跟本次争议点没有关系
不知道你乱入这点的用意是...???
还是只是要告诉大家你念过法律?
: 2、板主的选任本为小组长的权限,而非板主的权限,
: 本次也不是选副板主,而是选正板主。
是哪种权限?
是总统必须公布法律不得拒绝的权限,
还是行政首长必须依法裁量的权限?
而这样的权限须不需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站长答覆:不用)
须不需要符合比例原则??? (站长答覆: 不须)
副版主和正版主的差异又和本次争议有什麽关系???
: 3、为什麽要请教司法院长? 中华民国的体制对於中央与地方之间有争议,
: 尤其是适法性的问题,从来不会去问司法院长。而是声请大法官释宪。
这段就卖弄的有点恶心了,
然後呢? 你这一段要告诉大家的是.....??上法律通识吗?
更不用说司法院长还必然是大法官之一了
: 好了,下一位。
好大的官威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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