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liamken55 ( X物版主群)
看板PttLaw
標題[申訴] #1fCxBwn- (Violation)
時間Fri Dec 12 15:45:38 2025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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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williamken55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b)文章編號:
#1fCxBwn- (Violation)
3.欲申訴之判決︰
#1fCxBwn- (Violation)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4.不服理由︰
本人向運彩版版主申訴,因為他濫用權力水桶我,認為我的發文"輸你X"的意思是罵人
還想消音,這不是很可笑嗎,這個版主這麼厲害,閱讀文字還能聽到聲音喔
我因不服這不適任版主的行為,因而表示氣憤,所以回覆他"你他媽用眼睛聽字"
"你他媽"這三個字根本無任何意義,並不是"你媽的"這種強烈指示性的文意
且依據司法實務的見解"你他媽的"只是一般口頭用語,何況我只是回應"你他媽"
根本不會造成他人有被言語攻擊而貶低侮辱的意思,因此本人行為並未違反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一"
本判決應予撤銷
檢舉人身為版主,居然連"你他媽"都不知道不具備貶低與侮辱的意思,連查證都不會
就濫用PTT的檢舉制度,濫行檢舉,此行為實在令人不齒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https://www.facebook.com/shuofengattorneys/posts/1701939426488043/?locale=zh_CN
二審法官援引中國作家魯迅在《墳.論『他媽的』》文章中「無論是誰,只要在中國過活
,便總得常聽到『他媽的』或其相類的口頭禪」。 法官也引用東山師範學院學報2010年6
月出版的第25卷第6期刊登的作家張愛玲文章「面子理論視角下詈詞『(他)媽的』詞匯
(彙)化研究」一文,認為「他媽的」是純粹的口頭禪。法院因此認為,「他媽的」、「
你媽的」都是口頭禪,雖有輕蔑意味,但沒有貶抑他人評價的語意。法官還認為,在台灣
一般生活中,大多數均有不經意地口出此語情形,應無毀損他人名譽的惡意。
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e0Jzzg
公然侮辱罪之成立,必須主觀上出於侮蔑、辱罵,言語粗鄙致使他們產生人格受辱感,綜
合當時客觀情境,被告並未達到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再者「你他媽的」就像生活中許多
「發語詞」、「口頭禪」,雖有不雅,但概念抽象,不必然帶有貶抑或謾罵,應是一時情
緒發洩脫口而出,尚不能構成告訴人受辱之感,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6415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昨審理認為,「他媽的」是台灣社會長期存在的俚俗言詞,言者並不
必然反應其主觀意欲,只是說話者習慣用來發洩情緒的口頭禪或發語詞,並非有意侮辱公
務員,應受言論自由保障,改判無罪。
https://www.jclaw.com.tw/%E9%98%BF%E4%BC%AF%E7%BD%B5%E8%AD%A6%E3%80%8C%E4%BD%A0%E4%BB%96%E5%AA%BD%E7%9A%84%E3%80%81%E5%B1%8C%E4%BB%80%E9%BA%BC%E5%B1%8C%E3%80%8D-%E6%B3%95%E5%AE%98%E8%AA%8D%E3%80%8C%E9%9D%9E%E6%8A%BD%E8%B1%A1/
台中市6旬伍姓阿伯在台中車站等妻子接送時,見車站載客區違停等問題,數次向當時正
在執勤的女警反應,因不滿女警要他自行向市府反映,脫口「你他媽的、屌什麼屌」辱罵
,被依妨害公務送辦,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用詞雖不雅,但非抽象謾罵,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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