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liamken55 ( X物版主群)
看板PttLaw
标题[申诉] #1fCxBwn- (Violation)
时间Fri Dec 12 15:45:38 2025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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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人ID:williamken55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PttLegist
(b)文章编号:
#1fCxBwn- (Violation)
3.欲申诉之判决︰
#1fCxBwn- (Violation)
(若此项留白,请以转录方式将该判决原文转录至本版。)
4.不服理由︰
本人向运彩版版主申诉,因为他滥用权力水桶我,认为我的发文"输你X"的意思是骂人
还想消音,这不是很可笑吗,这个版主这麽厉害,阅读文字还能听到声音喔
我因不服这不适任版主的行为,因而表示气愤,所以回覆他"你他妈用眼睛听字"
"你他妈"这三个字根本无任何意义,并不是"你妈的"这种强烈指示性的文意
且依据司法实务的见解"你他妈的"只是一般口头用语,何况我只是回应"你他妈"
根本不会造成他人有被言语攻击而贬低侮辱的意思,因此本人行为并未违反
"违反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一目之一"
本判决应予撤销
检举人身为版主,居然连"你他妈"都不知道不具备贬低与侮辱的意思,连查证都不会
就滥用PTT的检举制度,滥行检举,此行为实在令人不齿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https://www.facebook.com/shuofengattorneys/posts/1701939426488043/?locale=zh_CN
二审法官援引中国作家鲁迅在《坟.论『他妈的』》文章中「无论是谁,只要在中国过活
,便总得常听到『他妈的』或其相类的口头禅」。 法官也引用东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6
月出版的第25卷第6期刊登的作家张爱玲文章「面子理论视角下詈词『(他)妈的』词汇
(汇)化研究」一文,认为「他妈的」是纯粹的口头禅。法院因此认为,「他妈的」、「
你妈的」都是口头禅,虽有轻蔑意味,但没有贬抑他人评价的语意。法官还认为,在台湾
一般生活中,大多数均有不经意地口出此语情形,应无毁损他人名誉的恶意。
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e0Jzzg
公然侮辱罪之成立,必须主观上出於侮蔑、辱骂,言语粗鄙致使他们产生人格受辱感,综
合当时客观情境,被告并未达到公然侮辱的构成要件,再者「你他妈的」就像生活中许多
「发语词」、「口头禅」,虽有不雅,但概念抽象,不必然带有贬抑或谩骂,应是一时情
绪发泄脱口而出,尚不能构成告诉人受辱之感,因此判决被告无罪。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6415
桃园地院法官钱建荣昨审理认为,「他妈的」是台湾社会长期存在的俚俗言词,言者并不
必然反应其主观意欲,只是说话者习惯用来发泄情绪的口头禅或发语词,并非有意侮辱公
务员,应受言论自由保障,改判无罪。
https://www.jclaw.com.tw/%E9%98%BF%E4%BC%AF%E7%BD%B5%E8%AD%A6%E3%80%8C%E4%BD%A0%E4%BB%96%E5%AA%BD%E7%9A%84%E3%80%81%E5%B1%8C%E4%BB%80%E9%BA%BC%E5%B1%8C%E3%80%8D-%E6%B3%95%E5%AE%98%E8%AA%8D%E3%80%8C%E9%9D%9E%E6%8A%BD%E8%B1%A1/
台中市6旬伍姓阿伯在台中车站等妻子接送时,见车站载客区违停等问题,数次向当时正
在执勤的女警反应,因不满女警要他自行向市府反映,脱口「你他妈的、屌什麽屌」辱骂
,被依妨害公务送办,台中地院法官审理後认为,用词虽不雅,但非抽象谩骂,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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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37.212.189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ttLaw/M.1765525541.A.DB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