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 大師)
看板PttLaw
標題[申訴] Paulnewman轉錄本版的判決文
時間Sat Mar 11 23:24:37 2017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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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 Paulnewman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違反本版版規,將本版判決轉錄到他版
3.欲申訴之判決︰
請見如下:
作者 Paulnewman (雲行雨施) 看板 Magic_Center
標題 Fw: [申訴] 不服Violation版前後矛盾的判決
時間 Sat Mar 11 22:41: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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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站方PttLaw判定,gkc此人之名片廣告為商業廣告之判例,
並確認其違規之事實,判定其廣告、宣傳之情事,實為違反
本組廣告條例之大方向。
雖則在本組規上有言名片檔不在此限,但以站方法規大於小組
法規之原則,採站方法規的判決方向,就像憲法優於民法,又
後法優於先法之原則,gkc確定為本組群不受歡迎人物。
至於,他人之名片檔上之宣傳廣告之行為,請至相關法務版申
訴,待法務判決,本組也將宣判,此類廣告情事為本組所禁止
和不歡迎的,請各位版友不要以身試法。
命理小組小組長Paulnewman
※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1OmiDbhE ]
作者: 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 看板: PttLaw
標題: Re: [申訴] 不服Violation版前後矛盾的判決
時間: Fri Mar 10 23:16:51 2017
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主文:
按本版於今年2月9日之判例
#1OczvNa5,該判例廢止2004年11月8日
前法務站長對於名片檔放置商業廣告不屬違規之判例
#11ZbNFKR。
承前述,即新判例形成後,Violation看板不得再延用前法務站長之否定見解,
相關問題
#1OczvNa5 一文已有詳述。
本案中,審閱檢舉人所提供之證據,個人部落格中點入即有相關收費價格、開班
費用、提供特定服務、收費管道等資訊。
Violation看版法務依照
#1OczvNa5 之判例以及 前法務站長 brainfighter 公告
#1DjOOjPX (Announce),認定其為廣告並無不妥。
#1DjOOjPX (Announce) 該正式公告中提到:
「有鑑於各式廣告違規行為日益嚴重,
本站將對各種商業廣告違規加重處分。」
既然舊判例已廢止,並於新判例說明未來禁止商業名片檔之使用,
這部分Violation看版針對本案處置其本站法理引用皆屬合理。
申訴人提及「誰會特地到pttlaw版查文章且又沒公告給使用者知道」,
本版為Violation判決之終審單位,其相關判例皆於本版公告,並非隱藏看板,
任何人皆能至本版查詢判決。
申訴人提及「請問我的名片檔連結是賣場連結嗎??」,
判決駁回原因前面已有說明,按
#1DjOOjPX (Announce)以及
#1OczvNa5 (PttLaw)提到,「其它本站有理由認定為商業廣告違規之行為,
亦比照處理」、「教育部明文禁止商業行為,且本站並未有任何交易行為保障
之系統,基於上開理由,名片檔不應放置賣場
等明顯為商業外部連結」
申訴人遭檢舉之名片檔有相關價格、收費管道、提供特定商業服務等資訊。
認定其為商業廣告並無不妥。
其餘對於Violation判決等問題,本板為終審單位,
其判決係為Violation法務審判時之參考或引用依據,
過去對於申訴人名片檔認定不違規,考量當時檢舉人並沒有至本板申訴,
是故尊重當時Violation看板法務之判決。但申訴人已申訴至本板,
即,本板如該文判決所述認定申訴人之名片檔為商業廣告。
至於申訴人提及之命理小組組規之問題,相關組規問題不隸屬法務部門管轄,
法務部門判決引用皆為站規。
本案業經終審駁回,全案終結。
4.不服理由︰
裡面清楚寫到: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1OmiDbhE ]
依據本版版規,不得轉錄本版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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