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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1.申訴人ID:kissinwang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b)文章編號:#1OBowzSR (Violation) 3.欲申訴之判決︰ 2. 被檢舉人寄發一封信件至多數人信箱,已造成多數人困擾,合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 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三,應處罰單一張。 看清楚,根據判決他是寫寄發『一封』信件! 4.不服理由︰ 根據置底文板規,我剛剛才看到(因為我被退註)我所有的帳號都看不到該板內容,包含 『該板的板規』,而我公告判決還是別人轉給我的,我剛剛 EZptt 這個新開的帳號,通過 註冊才看到該板的板規,根據該板的板規: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2、未經本站許可,散佈帶有廣告性質之內容。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4、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或引誘。 標紅色字的為『該板板主』處罰的原因,申訴我的人有: rainform、bluedolphin、Derek324kimo ,而我都是『各』寄一封! 而根據判決也是:寄發『一封』信件至多數人信箱~~ 這樣有符合此違規行為所述之『超過』一定數量的『信件』? 我被退註了,連水球都不能發!自然沒有水球問題~ 但信件就只有一封,有符合超過嗎? 根據教育部辭典解釋: http://0rz.tw/rTkr1 超過:多於標準或勝過別的事物。 而我連最基量的一都沒有『多於』 根據遠流活用大辭典: http://lib.ctcn.edu.tw/chtdict/content.aspx?TermId=50795 超過:程度高於其他事物。 他是說『高於』,並不包含等於歐,簡單的說是大於一,而不是大於等於一! 如果因為本人被『退註』不能看到該檢舉板的內文而被處罰,那也很不合哩,更何況本來 判決引用法條,他自己都沒符合了~~~應該不用去問該法務的法學老師怎麼教的吧?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1CejqUcS (Violation)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你們自己寫的板規,可以這樣亂搞嗎? 以上~~~我原本是看不到,現在看到,並且看得非常清楚! 這個應該不算舊案,我當初根本看不到該板的板規,當然不能引用該板的板規~ 並且本人有提供強烈的證據! 如果你們這是為處罰的理由,也是可以,反正臺灣本來就不差被誤判的人! 憑什麼一堆人不『反廢死』,因為法官不是神,誤判是正常的,但是明知能有所為而不為~ 這就讓他人去公評了~~(所謂的『廢死就是對該國的司法完全沒有任何信心』!) 恩,接著我可能會寫一篇文章批判一下某中字輩的法學教育的失敗! 當然我不知道這個板的板主,是不是也是如此,我也就認了~反正又不是不知道是誰 = = 但小朋友不懂事,認知錯誤就算了,大人也這樣,我就不知道了= = 反正PTT 認定跨站都可以判了,我想真實世界跟網路世界混在一起檢舉,及附證也是可以! 我想我這邏輯有錯嗎? 有錯還請各位先進前輩指正~~謝謝指教。 這不是『一張罰單』的問題~~~~~ 網路世界是可以匿名,但不代表可以對自己做的事情『不負責』,所以署名有什麼可怕。 請 PTT 法務,不要自己種下惡例,謝謝。 另:此篇法務描述及其引用法條模式,令本人深感被『誹謗』並且藉此『公告』『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本人名譽』在此,『嚴重表達抗議』,並同步去函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布告欄系統研究社 上層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課外活動組 望貴單位,假使站規訂立的免責條款可以讓人這樣公然的這樣搞,我可以嘗試提起訴 訟,以維護我本身的名譽,自己寫的規矩都可以破壞了,還不叫損壞他人名譽嗎? 或者是.......這交由專業的法學專家去研判,我只是個鄉民而已~ 王紀新 敬上 -- ╔╗ telnet://bbs.bs2.toC. 分組討論集4. 私人話題8. LIFE28. P_kisnwang ║║╮ ☆ ╭═╮╭═╮ ☆ ╔╔╮╭╮╮╮╭═╮╔╔╮╭═╗眼前有一片海洋, \ ︵ ║╔╯╭╮║˙╯║˙╯╭╮║ ║║╯╯║╭═╣║ ║║○║漁夫一把撈起來, '.' ║╮╮║║╭o║╭o║║║║╮║║╭╮║║○║║ ║╭╯╮滿滿都是可愛魚, /(】 ╚╝╰╰╯╰═╯╰═╯╰╯╚╝╰╰╯╰╯╰═╰╚╝╰║○║可是沒有一個是妳 http://kissinwang.ezyou.cc/ ╚═╝ 歡迎到BS2 站個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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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aw/M.1480274068.A.0D3.html ※ 編輯: kissinwang (123.204.50.205), 11/28/2016 08:24:24
1F:推 PttLegist2: 不予受理,案件已終結。 11/28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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