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ssinwang (★来自星星的兔子★)
看板PttLaw
标题[申诉] #1OBowzSR (Violation)判决与条文不符
时间Mon Nov 28 03:14:24 2016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
1.申诉人ID:kissinwang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PttLegist
(b)文章编号:
#1OBowzSR (Violation)
3.欲申诉之判决︰
2. 被检举人寄发一封信件至多数人信箱,已造成多数人困扰,合於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
规则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目之三,应处罚单一张。
看清楚,根据判决他是写寄发『一封』信件!
4.不服理由︰
根据置底文板规,我刚刚才看到(因为我被退注)我所有的帐号都看不到该板内容,包含
『该板的板规』,而我公告判决还是别人转给我的,我刚刚 EZptt 这个新开的帐号,通过
注册才看到该板的板规,根据该板的板规:
二、其他违规行为:
(一)利用水球、交谈或信件,从事下列行为者:
1、内容有毁谤、侮辱、谩骂他人之情形。
2、未经本站许可,散布带有广告性质之内容。
3、以超过一定数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4、对其他使用者为性行为或猥亵行为之邀约或引诱。
标红色字的为『该板板主』处罚的原因,申诉我的人有:
rainform、bluedolphin、Derek324kimo ,而我都是『各』寄一封!
而根据判决也是:寄发『一封』信件至多数人信箱~~
这样有符合此违规行为所述之『超过』一定数量的『信件』?
我被退注了,连水球都不能发!自然没有水球问题~
但信件就只有一封,有符合超过吗?
根据教育部辞典解释:
http://0rz.tw/rTkr1
超过:多於标准或胜过别的事物。
而我连最基量的一都没有『多於』
根据远流活用大辞典:
http://lib.ctcn.edu.tw/chtdict/content.aspx?TermId=50795
超过:程度高於其他事物。
他是说『高於』,并不包含等於欧,简单的说是大於一,而不是大於等於一!
如果因为本人被『退注』不能看到该检举板的内文而被处罚,那也很不合哩,更何况本来
判决引用法条,他自己都没符合了~~~应该不用去问该法务的法学老师怎麽教的吧?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1CejqUcS (Violation)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你们自己写的板规,可以这样乱搞吗?
以上~~~我原本是看不到,现在看到,并且看得非常清楚!
这个应该不算旧案,我当初根本看不到该板的板规,当然不能引用该板的板规~
并且本人有提供强烈的证据!
如果你们这是为处罚的理由,也是可以,反正台湾本来就不差被误判的人!
凭什麽一堆人不『反废死』,因为法官不是神,误判是正常的,但是明知能有所为而不为~
这就让他人去公评了~~(所谓的『废死就是对该国的司法完全没有任何信心』!)
恩,接着我可能会写一篇文章批判一下某中字辈的法学教育的失败!
当然我不知道这个板的板主,是不是也是如此,我也就认了~反正又不是不知道是谁 = =
但小朋友不懂事,认知错误就算了,大人也这样,我就不知道了= =
反正PTT 认定跨站都可以判了,我想真实世界跟网路世界混在一起检举,及附证也是可以!
我想我这逻辑有错吗? 有错还请各位先进前辈指正~~谢谢指教。
这不是『一张罚单』的问题~~~~~
网路世界是可以匿名,但不代表可以对自己做的事情『不负责』,所以署名有什麽可怕。
请 PTT 法务,不要自己种下恶例,谢谢。
另:此篇法务描述及其引用法条模式,令本人深感被『诽谤』并且藉此『公告』『指摘或
传述足以毁损本人名誉』在此,『严重表达抗议』,并同步去函
国立台湾大学电子布告栏系统研究社 上层单位 国立台湾大学课外活动组
望贵单位,假使站规订立的免责条款可以让人这样公然的这样搞,我可以尝试提起诉
讼,以维护我本身的名誉,自己写的规矩都可以破坏了,还不叫损坏他人名誉吗?
或者是.......这交由专业的法学专家去研判,我只是个乡民而已~
王纪新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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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net://bbs.bs2.to →C. 分组讨论集→4. 私人话题→8. LIFE→28. P_kisnwang
║║╮ ☆ ╭═╮╭═╮ ☆ ╔╔╮╭╮╮╮╭═╮╔╔╮╭═╗眼前有一片海洋, \ ︵
║╔╯╭╮║˙╯║˙╯╭╮║ ║║╯╯║╭═╣║ ║║○║渔夫一把捞起来, '.'
║╮╮║║╭o║╭o║║║║╮║║╭╮║║○║║ ║╭╯╮满满都是可爱鱼, /
(】
╚╝╰╰╯╰═╯╰═╯╰╯╚╝╰╰╯╰╯╰═╰╚╝╰║○║可是没有一个是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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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issinwang (123.204.50.205), 11/28/2016 08:24:24
1F:推 PttLegist2: 不予受理,案件已终结。 11/28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