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Law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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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tquill (熊寶貝 ★星警察☆)》之銘言: : ※ 引述《supermars (還我清白感覺真好)》之銘言: : : 請你指出商業廣告在哪裡?商業廣告的擁有者是誰?商業廣告的商家是誰? : : 我個人的部落格、粉絲團等我自己的部落格網站,其發言、發文內容哪裡有在廣告? : : 請指出發起廣告者是誰?以及我又受託之廣告的依據。 : : 我的部落格網址,點進去的內容就是個人的心得。在ptt上發表的文章,其內容都是 : : 跟該版完全密切相關、毫無脫離討論範圍。 : : 你舉例的【(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完全不成立! : : 理由同上,站規管理的是張爸這類型的行為(以此為最著名的案例),並毫無自治的 : : 散播自己跟版上、站上無關的網站。 : : 如果你這個帳號是本尊,我想你應該沒看過張爸這東西,因為你的帳號才一個多月而已 : : ,張爸的行為被制止的時間點已經離你很遠很遠。 : : 我分享自己心得累積下來的部落格,供其所需者去閱讀, : : 簽名檔、名片檔的標題是用中文寫的大字,哪來的不當。 : : 因此,這行為也是錯誤引用。 : : 哪來的紅利贈品? : : 所謂的紅利贈品之網址,指的是網址中夾帶著推薦序號,導致「被推薦者」獲利 : : 本人部落格格網址乾淨俐落,跟你一直強調的"分紅網址(如紅利、贈品等)"差異甚大。 : : 本人心得寫在PTT上、也有寫在部落格上,引用『推廣類廣告連結』,再次引用錯誤。 : 我還是維持我原案提出的說明,給本站做參考。 : #1MAWRHIM (Violation) : #1MD6OZsE (PttLaw) 既然你都提出來了,我也再次跟你做說明。 你不能只拿法條出來,就隨便找一個有習慣PO文者的ID挑毛病,然後進行投訴! 在你這次的violation投訴的時候,提出來的證據都只是"官方文字敘述",並不代表 本人的行為。 (EX: LINE@官方介紹文) 就如同現實生活中有死刑的法律條文,你在申告的時候能夠先跟法官說條文是這樣, 所以我要告的人就是這樣嗎XD? 不行,事實上就是 有證據-->提告並附上證據-->法官裁定(雙方律師辯護後) 而不是 搬出法條--告你,然後說你犯了這些法條雀斑不出實質證據-->法官裁定! : : 你這是張飛打岳飛? : : 還是你覺得有縮網址就等於有紅利? : : 你提出的判決id為 SUNAP 跟我有何關聯? : : 你舉出的例子很好,更能明確指出甚麼叫做"廣告" :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obileComm/M.1406294518.A.142.html : : 一個人用有那麼多分身,並推廣相同的網址,這才叫做廣告行為,因此才會被永久停權。 : : 記得唷,是"分身"!! : 站上有說明吧!分身跟本尊的行為原則上是一體的...不過最多只能有五個分身 所以你也知道行為是一體的,sunap就是明顯的被人查證透過"紅利網站賺錢", 且附上確實的證據後(如下圖)裁定,相較之下你檢舉我的部落格根本是你的錯誤認知。 http://i.imgur.com/ZT1MkqT.png sunap被抓包利用紅利騙錢的鐵證 引用來源:https://webptt.com/m.aspx?n=bbs/Beauty/M.1403352038.A.36D.html : : 我的部落格就只有blogger為主,我的部落格內有: : : 1.3C相關教學與心得分享 : : 2.遊戲心得分享 : : 3.動漫、美劇、電影、體育、攝影、旅遊、美食、心情抒發、生活等, : : 還有自己在KTV唱歌的錄音檔分享文章 : : 請你找出站方規定其簽名檔要分開放的規定??? : : 整合再一起,哪裡不妥? : : 還是你要找藉口說我在賣唱XD,因為我也有分享我自己唱歌的錄音檔呢~ : : 我的部落格想聊甚麼、想寫甚麼都是我的自由(民主下的自由),就算發一篇文章打個呵欠 : : 變成一篇文章,也是我部落格的自由。 : : 但我並不會拿這種文章來充數,然後順便放在PTT上,懂嗎? : : 再次重申,如果你這個3X天的上站帳號是本尊,你怎麼知道PTT上使用者的型態? : : 《登入次數》4815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5975 篇 (退:0) : : PTT上有人潛水只看文章、有人就是會發文分享文章、參與討論,當然也有你這種 : : 3X天上站,發文卻全數檢舉的微妙帳號呢XD : : 每個人使用習慣不同,你發文少、不代表別人一樣要惦惦當潛水夫。 : : PTT站上 並無"發文與上站次數"的比例原則好嗎XD : 不好意思! 我還是要重聲,我這個帳號老早在2014年初就申請了, : 所以我這個也不是甚麼免洗ID,是真正有在用的使用者。 : 只是我逛板的機會很少,大部分是上來查一下資訊而已,所以開Guest的帳號很多。 : 不過你說的這些,跟本案真的沒甚麼關係... 既然你自己出來澄清了我的疑慮,那我也予以尊重。 但你依舊沒有回答我提出來的見解,我會提到我部落格的內容,就是你有提問太多內容 放在簽名檔才出來做說明。 你提到了:「你的簽名檔在好多板都是同一個,有必要每個版都一樣嗎???」 所以我才耐心跟你解釋,解釋你從未深入想過的觀點!! 我的手機教學多是ANDROID、偶爾也會有手機相關開箱、還有手機相關的知識分享! 其這些由我自行建立的文章,都編列在我自己的google blogger / pixnet裡面, 提供有需要的人『自行前往參考』~ 你這樣質疑,乾脆質疑為什麼手機板還要分開ANDROID IPHONE LINE 手機遊戲版XD 還是你能教大家在PTT上將個人的文章做成像部落格一樣的分門別類???? 答案是....做不到,PTT1 這邊又不是個版... 累積人氣的前提是『讀者自己點進去之後的計算』,而且,你是否知道以google analysis的分析 (即公規判定人氣的標準)條件下,一個IP在同一天只計算"1個流量"呢?? 本人的文章跟分享的內容,在不欺騙、不誘使、不離題、不包含紅利積分的網址等遵守 版規、站規的條件下的經驗分享(即文章分享),請問是哪裡有問題? 再說,讀者如果不屑別人的部落格、卻又想要 / 關鍵字找答案,他也可以到相關的版 找到我的心得分享,或是自己去GOOGLE找答案,並不會因為看到我明確標題的簽名檔 而受到催眠而去點選吧XD 另外,本人的帳號並非只是空頭掛名丟個網站的免洗,而是有認真參與PTT討論與分享 (發文、推文)!這些才是對PTTU有益、有意義的帳號,而不像你專門用來檢舉(全數文章 皆為檢舉),這樣的帳號你要怎麼解釋都很難釐清背後的意圖與真相。 : : 請問你手中有甚麼證據?? 還是只是喊爽的? : : 廚師手中拿刀、你可以告他殺人嗎? 說話講求的是證據,不是說說就算。 : : 一直咬著我搞甚麼廣告,卻又提不出證據,反倒是你信件中提到也想放粉絲團的言論, : : 不論是真是假,其心可議! : : 信件證據 #1MD77ZY4 (PttLaw) :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aw/M.1446277603.A.884.html : : 顧客=經過交易買雙方才會有顧客這種東西,對3C等話題有問題者,直接對我來發問 : : ,接著我來回應對方,這樣的行為完全沒有利益關係,反而能保障雙方,聊天也有罪XD? : : 那O2版不就要關版了嗎? : : 來,幫你解釋一下甚麼叫做O2唷, alltoghther 男女交友的板呢! : : 當然,如果你能找出能夠保障雙方隱私的方式快速問答的話,請你推薦囉XD : 你說的是自由心證,法院是看證據的,所以一切證據認定都看站方的解讀。 在自由心"證"的前提(證,是個動詞)",是你要有確切的證據,不然一切都是血口噴人 的誣告行為!! : : 這就好玩啦~ : : 我的部落格網址"並不符合"紅利連結。 : : 你點下去的網址裡面,哪裡有那種像是(以下舉例,) : : http://yahoo.com=id=555666 這種網址後面有ID=數字(或英文)的"就有可能"是 : : 紅利連結,但也不會所有的網站在有ID=的時候,就一定是紅利連結,懂嗎? : : 我的簽名檔/名片檔內的網址與中英文,裡面哪裡紅利網址的推薦證明? : : 這篇文章部落格網網址為 : : http://wanghenrytw.blogspot.com/2015/04/GameAPKDownload.html : : FB粉絲團為 : : https://www.facebook.com/Game.3C.LaSai.WangHenry/ : : 你懂得寫部落格嗎?不懂請先去了解部落格文章編號形成的規範,以及不同部落格平台 : : 會有怎樣不同的排列網址吧。不要把不懂當作是提告的點= = : : 發文,講求的是排版、簡潔,且長期使用過PTT的人就知道目前PTT內大家講求的 : : 是將長的網址做成短網址來分享。 : : 一個簽名檔的範圍與字數就是那樣子固定的,你要把它整理乾淨、排版順暢,就是縮網址 : : ,同時,發文時像是會轉錄新聞那種超長的網址是,因為PTT的各種工具都會把網址給截斷 : : ,所以PTT上才發起了使用縮網址的風氣,懂嗎? : : 喔,我忘了,你檢舉用的【這個帳號】只有3X天,可能不太了解這個公認的發文習慣 : : ,在此跟你分享一下囉,希望你能多用一下這個帳號來了解PTT站上的風氣。 : : 看到這句話,就知道你就是要針對性的提告而已啊,甚麼都可以牽扯到,只要你想要達到 : : 的目的。 : : 人在做,天在看,是不是本尊來按鈴控告,天知地知你知。 : : 拿了一堆舉例,都是你自己的看法跟抹黑,卻拿不出實證,拿一堆法條站規,卻又兜不攏 : : 。 : 你還是一樣忽略我先前的說法,給本站做參考。 : #1MAWRHIM (Violation) : #1MD6OZsE (PttLaw) 並無忽略你的說法唷,你這是只是丟兩個代碼,然後叫法務站長自己去查嗎XD? 這個應該不叫做辯論了,這叫做詞窮,只會重複自己咬定的觀點! 再補充一下你提到的"分紅網址"、"積分",請你指出 blogger或是pixnet官網的"網址 中",哪裡有涵蓋了"分紅網址、積分"的制度? 積分,指的是像卡X諾論壇那種地方,申請個帳號-->把自己的推薦碼給別人,然後 別人從你特定的推薦碼(網址中帶有推薦連結)當中申請帳號的話,推薦者就會獲得 $$$上的商業利益。 了解嗎? : : 我沒有說目前的制度有錯啊,你怎麼會緊張到我這段文章是"建議"阿~ : 提醒一下好了 建議有專門的看板你可以提出 因為這些建議還是與本案無關 你也知道建議有專門的看板可以提出,縱貫從allpost看到你所發表的所有文章中 ,全數都是在檢舉,如果如同信件中,"你"提到的要讓站方變更站規的話,請去建議的板 ,而不是沒證據之下先桶了別人一刀之後,看看站方要怎麼處理... (版上的幾個轉錄你寫的信件內容)。 你想要讓PTT更好,用控告的方式並非唯一的做法,了解嗎! : : 你信中也表示想要有個案例來討論,怎麼又改口呢? : : 來信全文紀錄 : : #1MD77ZY4 (PttLaw) :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aw/M.1446277603.A.884.html : : #1MD7P2MY (PttLaw) :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aw/M.1446278722.A.5A2.html : : #1MD7PbeQ (PttLaw) :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aw/M.1446278757.A.A1A.html : : 所以你現在有覺得google ad這種【廣告看板】是"以外"的事情了嗎? : : google ad、blogger ad、痞客幫自家的東西都是同一類型,屬於"廣告看板"。 : : 你有任何證據顯示說『網址本身帶有紅利連結、贈品連結、等相關』的證據了嗎? : : 答案是沒有! : : 沒有的東西你在怎麼細看站規,搬出法條來都只是混淆視聽而已,這行為怎麼讓我想到了 : : 某個ID... : : 站方在意的是學術網路之下步要有商業廣告、紅利"網址"等行銷行為(如賣課程等) : : ,本人的部落格內的內容全數由自己的經驗與喜好構成,這是你沒發文的這個36天新手 : : 帳號無法理解的。 : : 36天帳號,且全數都是檢舉的文章,沒有半點參與版上的討論,卻能直接找到violation : : 跟這麼了解站規還寫出來,然後在沒有確切證據之下參在一起混淆視聽,真的跟你致敬。 : : 但...你依舊解解釋不出本人的簽名檔、名片檔中的網站其"紅利連結"在哪裡。 : : 然後又把事情怪到【為什麼要在那麼多版放同樣一個名檔】,意思就是分開放就沒問題 : : 囉XD,邏輯很怪!也讓我聯想到了某個ID。 : 甚麼ID? : : 照你的意思是說..我在美劇版發文的時候,要用美劇版的專屬簽名檔嗎?棒球版也一個、 : : 某動畫版也要用專屬簽名檔囉? : : PTT上各類型的板那麼多,又不是只有西洽一個綜合的板而已...哪分類的完? : : 何況我的部落格的文章種類非常的多(如上面提到的),一個簽名檔能將多數 : : 整合好在一個簽名檔,同時上色排版整齊清爽,有何錯誤? : : 不是每的人簽名檔都在那邊搞笑、或是節錄別人推文來開玩笑,了解嗎? : : 你沒有寫部落格的習慣、不代表別人不准; : : 你肥沒有習慣將部落格排版弄得自己開心,不代表別人不准弄阿... : : 對了,如果要專版專用簽名檔,站方提供的數量可能不夠我來放= = : : 畢竟13年的使用過的看板數量,以及個人的喜好來說遠遠多過簽名檔的額度... : 我知道你的感受,但信件內容有很多是基於我個人對你的同情心, 在一來一往的言行中,不管是同情心、有意無意、只要是文字都是個證詞! 不然大家就毫無規範的亂來、亂PO文,然後就說我是來測試伺服器壓力的...XD 所以,你的信件中的文字,即為我提供的證據來說明你這次檢舉我的意圖。 (信件中提到你也想放"你的粉絲團",所以檢舉我的來測試,這就怪了,不拿自己的測試 卻爬別人的"測試",痾...前面疑似有個地雷,所以先叫身旁的人先去踩看看嗎.....) : 但違規在先,法院一切講求證據的,不能因為個人喜好而有所偏頗, 重點是,你提出來的證據還比第一次的薄弱,P法務甚至更加延伸自己的想法來判決開罰單 ,個人認為這樣的流程過於草率。 錯誤的檢舉與罰單,然後就直接咬定對方違規在先,這難道就不是""先入為主""的觀念嗎? 個人認為這樣的流程及有瑕疵,所以才在答辯文的末段提出看法與建議。 其沒有實質證據包含: 1.證詞中無法舉證本人的網址有任何紅利,讓任何人點下去後就有獲利的網址 本人簽名檔、名片檔的網址只有:google blogger / pixnet blog / youtube(google) Google+、facebook。 2.LINE@是個APP工具,其使用的型態依舊要看管理者如何使用, 不可一竿子打翻條船的人,說官方7-11(舉例)用LINE@來發布促銷活動, 所以本人supermars也一定會這樣做,這是血口噴人、不實的指控!! 你在violation提出這一點的時候,完全沒有佐證的資料!!!!! 3.本人在PTT上屬於多話、不潛水類型,每次登入也都是用自己的supermars, 並不像你都用guest查資料(你自己說的),雖然不知道真是假,但從2014年就有的帳號 ,跟我的2002(預估值)就一直使用supermars上站登入的帳號,其信用度就有差別。 我對我自己的supermars帳號一直守規矩這件事情自豪,直到這幾個月以來飽受惡意 的不實指控而困擾。 4.如果你如此在意PTT站上不准出現商業利益、商業廣告、商業連結,請你多逛逛 PTT的各大版,甚麼LINE貼圖、團購、交易版東西那麼多,憑甚麼指挑我一個?? (其他更大型的部落格也在PTT上活躍,你不挑出來告、告我??) 本人懷疑你其心可議、動機不單純只是剛好而已。 因此最終還請站方還與本人一個公道,並保障個人使用的權利、使用個人部落格的權益。 謝謝 : 我之前寫信給您,就是希望你能夠諒解這一部分,讓你了解一切都是以站上的規定為主, : 不是我。 : 所以我說再多也沒有甚麼用,沒有其他疑義,我想我也不再做回應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40.222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aw/M.1446289688.A.F18.html ※ 編輯: supermars (1.162.40.222), 10/31/2015 20:47:54 ※ 編輯: supermars (1.162.50.208), 11/01/2015 1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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