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PttLaw
標題Re: [申訴] 不服Violation版判決
時間Thu Apr 2 19:41:36 2015
申訴駁回.
中華民國法律與本站站規性質仍屬有別,
依法律不處罰之行為,
並非絕對不違反站規。
依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二目,
處罰對象並未限定為"作品"、"創作"或"著作",
此部分已與著作權法不同,
實不應比附援引。
板主之公告並非著作權法第九條所規定之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僅為本站看板自治板主之文章,
以此論及板主所著之水桶公告非為著作權法所保障,
稍嫌速斷。
即使不受著作權法保障是否即不得援本站站規加以處罰?
仍有討論空間。
又,
簽名檔之功能為何,
仍需進一步討論,
依簡單文義可知,
"簽名"的概念有若姓名權之概念,
本站是否應以保障類似姓名權之概念保障簽名檔?
若如此,
簽名檔應用於彰顯本人特色、個性,
若將簽名檔用於非彰顯本人特色、個性,
而是用於宣傳或傳布反對某行為,
甚至乃援用非經他人不同意您援用之文字,
此是否合乎本站保護簽名檔之意旨,
實在需要討論。
此並非申訴人幾句"完全無法接受"、"箝制言論自由"即無須深思。
而欲以本站法務部之判決,
即要求本站千名板主所為之公告均須開放他人作為簽名檔,
其影響應顯而易見,
甚至或許需要與板務站長、板務各級主管取得共識,
此應該不難想像,
申訴人以此與服貿事件相比,
令人匪夷所思。
依此,
本板認為在取得進一步討論結論之前,
Violation 板依過去作法作類似之處分、處罰,
並無明顯重大之瑕疵,
該判決應予維持。
法務 longbow2
※ 引述《antistar (反反反)》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antistar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Lavchi
: (b)文章編號:#1L6OIzGx
: 3.欲申訴之判決︰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Violation/M.1427735741.A.43B.html
: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 4.不服理由︰
: 1.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二目所規定之: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
: 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形式之利用者。
: 但版主的警告及水桶判決並非是設計過的文字,僅是單純發生效力作用之公告
: 亦即此公告並無著作權可言。
: 2.承上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著作權法已明定政府機關的公文皆非著作權法所保障,也就是無著作權
: 同理可得版主所做的單純判決亦無著作權可言
: 因為所謂的著作,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 單純判決的宣告,何以有文學或學術創作可言?
: 3.依以往判決來看
: 所謂開放水桶公告做簽名檔影響甚大
: 但影響究竟多大? 有多少影響或造成何種衝擊並未明確講出
: 僅以影響甚大一句帶過理由不夠充份,就像服貿的利大於弊講法一樣
: 且簽名檔功能是個人言論自由的表達並無疑異
: 如僅以簽名檔有何功能應討論便做為駁回理由就更讓人無法接受
: 用無著作權的內容做為違反的理由毫無道理可言
: 若未侵犯著作權者,怎可以此箝制言論自由?
: 何況還是可受公評的版主判決!
: 基於上述三點理由,皆明確表達判決不適當,請予以撤銷。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
: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8%91%97%E4%BD%9C%E6%AC%8A%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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