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PttLaw
标题Re: [申诉] 不服Violation版判决
时间Thu Apr 2 19:41:36 2015
申诉驳回.
中华民国法律与本站站规性质仍属有别,
依法律不处罚之行为,
并非绝对不违反站规。
依本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二目,
处罚对象并未限定为"作品"、"创作"或"着作",
此部分已与着作权法不同,
实不应比附援引。
板主之公告并非着作权法第九条所规定之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仅为本站看板自治板主之文章,
以此论及板主所着之水桶公告非为着作权法所保障,
稍嫌速断。
即使不受着作权法保障是否即不得援本站站规加以处罚?
仍有讨论空间。
又,
签名档之功能为何,
仍需进一步讨论,
依简单文义可知,
"签名"的概念有若姓名权之概念,
本站是否应以保障类似姓名权之概念保障签名档?
若如此,
签名档应用於彰显本人特色、个性,
若将签名档用於非彰显本人特色、个性,
而是用於宣传或传布反对某行为,
甚至乃援用非经他人不同意您援用之文字,
此是否合乎本站保护签名档之意旨,
实在需要讨论。
此并非申诉人几句"完全无法接受"、"箝制言论自由"即无须深思。
而欲以本站法务部之判决,
即要求本站千名板主所为之公告均须开放他人作为签名档,
其影响应显而易见,
甚至或许需要与板务站长、板务各级主管取得共识,
此应该不难想像,
申诉人以此与服贸事件相比,
令人匪夷所思。
依此,
本板认为在取得进一步讨论结论之前,
Violation 板依过去作法作类似之处分、处罚,
并无明显重大之瑕疵,
该判决应予维持。
法务 longbow2
※ 引述《antistar (反反反)》之铭言:
: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 ==============================================================================
: 1.申诉人ID:antistar
: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 (a)作出判决者:Lavchi
: (b)文章编号:#1L6OIzGx
: 3.欲申诉之判决︰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Violation/M.1427735741.A.43B.html
: (若此项留白,请以转录方式将该判决原文转录至本版。)
: 4.不服理由︰
: 1.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二目所规定之:未经作者同意或授权,
: 使用他人设计之图案、文字作为签名档、名片档或其他形式之利用者。
: 但版主的警告及水桶判决并非是设计过的文字,仅是单纯发生效力作用之公告
: 亦即此公告并无着作权可言。
: 2.承上依着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1款规定
: 下列各款不得为着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着作权法已明定政府机关的公文皆非着作权法所保障,也就是无着作权
: 同理可得版主所做的单纯判决亦无着作权可言
: 因为所谓的着作,依着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1款规定
: 是指属於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 单纯判决的宣告,何以有文学或学术创作可言?
: 3.依以往判决来看
: 所谓开放水桶公告做签名档影响甚大
: 但影响究竟多大? 有多少影响或造成何种冲击并未明确讲出
: 仅以影响甚大一句带过理由不够充份,就像服贸的利大於弊讲法一样
: 且签名档功能是个人言论自由的表达并无疑异
: 如仅以签名档有何功能应讨论便做为驳回理由就更让人无法接受
: 用无着作权的内容做为违反的理由毫无道理可言
: 若未侵犯着作权者,怎可以此箝制言论自由?
: 何况还是可受公评的版主判决!
: 基於上述三点理由,皆明确表达判决不适当,请予以撤销。
: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 全国法规资料库:着作权法
: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8%91%97%E4%BD%9C%E6%AC%8A%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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