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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以檢舉人的信件在信末寫上"請勿再來信打擾" 那本人對判決水桶有疑慮時難道就不能提出異議嗎 只要寫上"請勿再來信打擾"就直接去檢舉中心檢舉 這樣本人去組務申訴時不就已經被視為程序不符了 L_TaiwanPlaz規定申訴需要有溝通信件 三、申訴/檢舉流程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確實溝通,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除不予受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2. longbow2法務和LLsolo法務並非同一人 既然是現任法務LLsolo作出的判決 社會上法院法官也會有相同或類似案件 而有判決不同的情況發生 甚至是有罪或無罪的差別 再者本人的訴求是在溝通並非妨礙騷擾 如果都不能溝通 那本人怎又能合乎程序去組務申訴 應當是要了解當事人訴求 而不是一昧的以"請勿再來信打擾"作為拒絕溝通 3. 無能為何是辱罵呢 本人的認知裡意思不就是沒有能力嗎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裡面的解釋說到 http://ppt.cc/pGPn http://ppt.cc/43xd 為什麼本人會認為板主沒有能力來管理彰化板 就是看不下去彰化板板主管理方式才出來發聲 板主太過於個人主義和情緒化的管理即針對部分板友 還能在推文裡面挑起事端或是在名片檔嘲諷板友等等 這些紀錄可查詢(彰化板和組務和檢舉中心都有紀錄) 再來本人於11/9,11/15,11/30以[板務]發文檢討板務 http://webptt.com/m.aspx?n=bbs/ChangHua/M.1415534453.A.5A1.html http://webptt.com/m.aspx?n=bbs/ChangHua/M.1416057542.A.ED1.html http://webptt.com/m.aspx?n=bbs/ChangHua/M.1417355394.A.F1F.html 發文下面共有數十個板友推文附議 但是板主卻視而不見也未表達意見 直到12/1以[心情]來表示板上問題 還被板主警告心情文偷渡板務內容 http://webptt.com/m.aspx?n=bbs/ChangHua/M.1417441152.A.A32.html 本人發板務文沒一個板主要作回應 這樣是怪本人發文還是你板主無能 看似才願舉行板主是否任期制投票 另外有板友在小組組務提出申訴成功後 小組長已請板主限期發布撤銷水桶公告 http://webptt.com/m.aspx?n=bbs/L_TaiwanPlaz/M.1416563183.A.670.html 板主非但不立即執行反而到事務板申訴 http://webptt.com/m.aspx?n=bbs/About_Life/M.1416758337.A.B21.html 直到板友再度於小組組務申訴才被撤銷 http://webptt.com/m.aspx?n=bbs/L_TaiwanPlaz/M.1417173501.A.B6A.html 但板主卻硬是拖到期限內最後一天公告 http://webptt.com/m.aspx?n=bbs/ChangHua/M.1417374493.A.806.html 那板友莫名的被拖了十天而影響其權益 那是否因板主的怠職可要求申請國賠呢 這樣的板主真的有足夠能力管理看板嗎 您會認為這期間二位板主都沒上看板嗎 還是刻意的針對特定板友選擇性辦案呢 本人雖很少發文但沒有不清楚板上狀況 板主管理的爭議並非這幾個月來才有的 這些反而驗證板主沒有能力管理彰化板 以上回應 謝謝 : 4.不服理由︰ : 1.本人回信給 附件一 之申訴對像 godbirdman 時,已於信中明確提出: : 「此事已結案 請勿再來信打擾」,該員就不該再繼續來信。 : 這種案例,在 longbow2法務 任職於 Violation 時,已有諸多判例, : 不論違規者回信數量的多寡、或信件內文字數的多寡,longbow2法務 : 的裁定標準,皆一律視為「明確之騷擾行為」;故不知為何在此次判決, : 裁定標準會變為:「"一" 封 "字數不多" 的 "騷擾信",並不算騷擾信。」 : 2.實習法務 LLsolo 在其他判例表示過: : 另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 : 通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 : 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 : 騷擾行為。 : 這代表實習法務 LLsolo 了解騷擾之標準為:「當事人明示拒絕和他人對話」。 : 但他對於 Violation板規第二編第一章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之3:「以超過一 : 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解讀,其裁定標準與往例卻不同。 : 參考其 附件三 之判決內容:「本案所檢附之證據,明顯未達到規定之一定數 : 量,因此本案予以駁回」,應可視為實習法務LLsolo 之裁定標準為:「須有大 : 量信件、或信件內文須滿足一定字數」。 : 本人想問:「需要多少信件才會判為"大量"?需要多少文字才會判為"大量"? : 標準為何?理由為何?」 : 該裁定標準與往例不同,本人已經明示「請勿再來信打擾」,之後再收到信, : 就應屬「騷擾信」,不應以信件數量多寡做為裁定標準,以上為不服之一。 : 更何況違規信件內文之「無能」二字難道不算具爭議性、騷擾性之文字嗎? : 本人原本欲等待該申訴成功後,再申訴「站內信辱罵」,結果卻在第一關就 : 鎩羽而歸,被裁定為「申訴無效」;無能二字,其貶意比「低能」二字更甚。 : 若未就其內文之性質做評判的參考,單單只以信件、文字數量來做為其裁定 : 標準的話,著實感到客觀性不足,以上為不服之二。 : 希望類似案例之裁定標準,能符合以前判決之裁定標準,以免使用者因標 : 準不一而無所適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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