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K201 (σ ゚∀゚)σ你看看你)
看板PttLaw
標題Re: [申訴] 不服 violation #1KU83WZk 判決
時間Tue Dec 2 23:10:05 2014
抱歉我有個大疑問
B(我)到PTTLAW向法務上訴「A對於騷擾信的裁定標準,與以前的判例完全不同」
結果現在:除了找AB來解釋之外,C也可以來解釋???
是我誤會了什麼嗎?
這種事不是應該等我申訴完之後
若有改判>罰了C>等C吃完罰單>C覺得他的權利受損>自行寫一份上訴文
才可以找他來解釋嗎?
11/07號有一判決,雖然也是找了三方前來解釋,但那是為了釐清具有判定爭議之「辱罵」
但對於本案例,找C來解釋是想聽他說:「我那
一封
字數不多的信並不是騷擾信」嗎?
以上意見,單純是覺得:
「
這是我申訴 實習法務 裁定標準與往例不同的申訴文。C雖然是本案
相關人,但應先排除在此申訴案之外。一事歸一事,不應混淆在一起」
因為覺得流程有異,所以才冒昧發這篇文
若本人有認知上的錯誤、誤會、不當、及不禮貌之處,請法務與實習法務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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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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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K201 (36.232.221.29), 12/02/2014 23:20:40
※ 編輯: BK201 (36.232.221.29), 12/03/2014 00:54:35
看了下面法務的回應後 因為不能推文+避免佔據板面空間 就不回文了 發表於下:
法務應該是想針對「騷擾的裁定標準」做全面性的探討
所以才會需要各方角度的意見
本人已了解 故不會再對於「C來解釋」有其他意見
若有不當之處請見諒 並感謝法務的回應
※ 編輯: BK201 (36.232.208.177), 12/03/2014 22: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