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K201 (σ ゚∀゚)σ你看看你)
看板PttLaw
标题Re: [申诉] 不服 violation #1KU83WZk 判决
时间Tue Dec 2 23:10:05 2014
抱歉我有个大疑问
B(我)到PTTLAW向法务上诉「A对於骚扰信的裁定标准,与以前的判例完全不同」
结果现在:除了找AB来解释之外,C也可以来解释???
是我误会了什麽吗?
这种事不是应该等我申诉完之後
若有改判>罚了C>等C吃完罚单>C觉得他的权利受损>自行写一份上诉文
才可以找他来解释吗?
11/07号有一判决,虽然也是找了三方前来解释,但那是为了厘清具有判定争议之「辱骂」
但对於本案例,找C来解释是想听他说:「我那
一封
字数不多的信并不是骚扰信」吗?
以上意见,单纯是觉得:
「
这是我申诉 实习法务 裁定标准与往例不同的申诉文。C虽然是本案
相关人,但应先排除在此申诉案之外。一事归一事,不应混淆在一起」
因为觉得流程有异,所以才冒昧发这篇文
若本人有认知上的错误、误会、不当、及不礼貌之处,请法务与实习法务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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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2.221.29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PttLaw/M.1417533011.A.F39.html
※ 编辑: BK201 (36.232.221.29), 12/02/2014 23:20:40
※ 编辑: BK201 (36.232.221.29), 12/03/2014 00:54:35
看了下面法务的回应後 因为不能推文+避免占据板面空间 就不回文了 发表於下:
法务应该是想针对「骚扰的裁定标准」做全面性的探讨
所以才会需要各方角度的意见
本人已了解 故不会再对於「C来解释」有其他意见
若有不当之处请见谅 并感谢法务的回应
※ 编辑: BK201 (36.232.208.177), 12/03/2014 22: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