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gsh (http://ppt.cc/empg)
看板PttLaw
標題[申訴] 水桶申訴
時間Sun Sep 2 17:13:37 2012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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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firegsh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LOL版版主memy
(b)文章編號:
#1GGOocaU
3.被申訴之判決︰永久水桶
4.不服理由︰
於LOL版文章
#1GGMfsvN中,我於另一討論區巴哈轉貼某名使用者Qmmmmm的文章,
然被LOL版版主memy判定這是在我明知Qmmmmm這個使用者在批踢踢的使用帳號safelove
被永久水桶的情況下,仍轉錄其文章,代貼行為須連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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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3/20 safe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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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20 fireg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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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3/20 safe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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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3/20 fireg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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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20 safe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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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 使用者firegsh與使用者safelove於本板板面具私人舊仇恩怨紀錄
並知曉使用者safelove於巴哈姆特網站之使用者ID
且使用者safelove於本板具永久水桶歷史(
#1G66Ma0e)
板務方判定 使用者firegsh於該文中附帶使用者safelove於巴哈姆特發表之文章連結
具刻意代替他人代為發表文章之意圖 並造成板面秩序爭議
依本板板規第三大項進行處理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第一,我不可能有在明知兩人身份相同且如此轉貼行為會遭受連坐處分的情形下,
仍轉貼文章觸犯版規的動機
因此而讓自己遭受永久水桶處分,對我全然無益
第二,該巴哈文章中未出現過safelove這個帳號,
因此判定safelove(PTT)=Qmmmmm(巴哈)的證據全然僅從上列證據取得
然而這兩人為同一使用者,LOL版主從未公告過,
是否其他人在不知情下轉錄該使用者Qmmmmm的文章,也要一併連坐處分
第三,我須強調在轉貼當時,我已經全然忘記safelove(PTT)=Qmmmmm(巴哈)
這兩人為同一使用者,事隔將近半年,不能百分之百認定我會記住這件事情
若以我知曉兩人為同一使用者的情況下,仍轉貼其文章,
此與情理不合,於第一點有提出
第四,該使用者Qmmmmm在巴哈張貼極多文章
http://forum.gamer.com.tw/Bo.php?bsn=17532
若是我刻意轉錄該使用者文章以達某些目的,又何必到現在才進行轉錄
此於情理亦不合
以上,盼版主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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