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dss (黑犬立日)
看板PttLaw
標題[申訴] Cross-Post 申訴
時間Fri Dec 30 00:30:13 2011
1.申訴人ID:bdss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TT站務警察
(b)文章編號:
#1EzWkpx4 (Violation)
#1E-_v127 (ViolateLaw)
3.被申訴之判決︰吃罰單禁止推文等..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4.不服理由︰其實有幾點困惑要釐清
1.請問所謂五篇以上,是包括五篇嗎? 我看我鄰居被抓的都是六篇甚至多非常多。
2.再者,我在五個不同的板,都是宿舍板,
我想我有理由認為這些看板的讀者群不重複..
每板各發一篇應該不致於讓讀者重複看到造成不適,
這樣我還算"亂板"嗎?
3.制度面的問題:
單做宣傳(即使是賣二手物)而言,
複數板各發一篇,有相關、不違反板規,應該不會造成別人困擾,
"五"這規定是不是訂的太少了呢?
假設我今天畢業出清床墊,我全部男女生宿舍都PO,那一定違規的啊 @@
4.如果是販賣物內容,第一,
我並沒有從中得到任何金錢利益啊 ˊˋ (我只是計時人員..沒有業績獎金)
文中我還表示願意負擔一部份的支出..
好處只有不用再被店長念吧..
如果我讓讀者認定,這盒東西是我自己的再賣出,是不是就沒問題了?
(事實上的確沒賣出我就得自行吸收,只是我自己有沒有先付錢的差別)
5.如果是PO出店名不妥,OK,我還能理解,
但是一組烤雞、豬腳禮盒沒有商家名,有人會敢買嗎 orz
(另外,宿舍板上明列品牌名的新貨所在多有啊!我也不相信他們只PO一個板
6.況且我明訂欲售數量限定一盒,這樣算是商業取向廣告嗎?
我裡面的福利都只限定那位幫我買的鄉民,
我懷疑對該企業該商品本身的宣傳價值有幾分...
(請逐點敘明不服之理由及依據,切勿以亂槍打鳥或打混仗之論述方式。)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我講的大部分都是普遍現象,或是我個人對定義的疑義,
惟商品品牌名被PO出來,雖也是普遍現象,
有全新商品,大部分也都會附上商品連結:
1966 + 12/03 ********* 轉 [ 賣 ] skinfood純米遮瑕筆21號 膚色
1969 + 12/04 ****** □ [ 賣 ] 淘寶包臀裙(深藏青)
1970 + 12/05 ****** □ [ 賣 ] OPI 黑色爆裂、P17、F26迷你瓶
1971 + 12/05 ********* 轉 [買賣] 彩色日拋隱形眼鏡 瑪宣妮洗髮精
1972 + 12/05 ***** □ [賣] ACER Aspire one ZG5 16G(已售出)
1973 + 12/06 ***** 轉 [ 賣 ] Timberland黃靴 US12號
1974 12/07 ******* 轉 [賣出] Kindle Touch WiFi 廣告版
1976 + 12/09 ******** 轉 [買賣] chubby韓組 氣質長版洋裝/毛衣
1977 + 12/10 ******* □ [賣]TISS卸妝油~Za去角質霜~造型髮蠟~去角質霜
1978 + 12/10 ***** □ [ 賣 ] Gmarket Realcoco 西裝外套
1982 + 12/11 ******* 轉 [ 賣 ] 旁氏卸妝油(黃罐)
1983 + 12/11 ******* 轉 [ 賣 ] FG特優 DR.WU 精華液和眼膠(全新)
1984 + 12/12 ********** □ [ 賣 ]全新 寵愛之名無暇裸妝霜 6折
1985 + 12/12 ****** □ [ 賣] UNT指甲油 薇姿美妝保養品
from ntu_BOTdorm
謝謝。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關法
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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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69
※ 編輯: bdss 來自: 140.112.217.69 (12/30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