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ainfighter (嗶子的嗶嗶大冒險)
看板PttLaw
標題[判決] 我是事件的受害人 站務警察反而判決我違規
時間Mon Oct 11 03:08:59 2010
判決主文:
本案維持法務 longbow2 原判。
判決理由:
1. 申訴人 rahtiger 之主要理由為,"惡劣"一詞非謾罵侮辱他人之用語,
且其只對他人之行為發表主觀評價,又為私人信件,並未侵害他人名譽。
2. Violation 板對使用者彼此間之水球、信件往來所為之必要管理,是為保
護使用者於使用本站時不受他人騷擾,以維持本站之秩序及使用者權益。
3. 所謂侮辱,乃指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
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例如嘲弄或謾罵他人,惟仍應就個案整體做
判斷。
4. 衡諸語詞之使用,如"肥、醜、壞、"等負面之形容詞,於不同情況下對不
同人,自有不同之意義,申訴人故可提出自己對語詞意義及使用之看法,
惟法務仍應就個案考量整體情況,形成心證做出判決。本案法務 longbow2
就信件前後文意,認定"惡劣"一詞己達侮辱他人之程度(詳見本板
#1CXGouyV)
,本法務認為其理由可採,且未違反一般社會通念,故認定"惡劣"一詞於本
案中,已達侮辱之程度。
5. 本案之信件內容末段為:
"你這個人真難相處
還要求別人要好說話
你自己最難說話啦
惡劣"
就文意而言,前三句之主詞均為"你",難以相信最後之"惡劣"忽然指稱為事
而非人;另就算指稱為事,例如"你做的事真下賤、你的行為真卑鄙"等,雖
為評價他人所做之事,亦難謂其不構成侮辱,仍應依個案情況做判斷。
6. 綜上所述,longbow2 法務就本站之規定,考量本案信件前後文意及整體情況
,形成心證做出判決,其理由充分且合於常理,故本案仍維持原判。
法務 brainfigh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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