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ainfighter (哔子的哔哔大冒险)
看板PttLaw
标题[判决] 我是事件的受害人 站务警察反而判决我违规
时间Mon Oct 11 03:08:59 2010
判决主文:
本案维持法务 longbow2 原判。
判决理由:
1. 申诉人 rahtiger 之主要理由为,"恶劣"一词非谩骂侮辱他人之用语,
且其只对他人之行为发表主观评价,又为私人信件,并未侵害他人名誉。
2. Violation 板对使用者彼此间之水球、信件往来所为之必要管理,是为保
护使用者於使用本站时不受他人骚扰,以维持本站之秩序及使用者权益。
3. 所谓侮辱,乃指对他人为轻蔑表示之行为,足以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
有感受到难堪或不快之虞者,例如嘲弄或谩骂他人,惟仍应就个案整体做
判断。
4. 衡诸语词之使用,如"肥、丑、坏、"等负面之形容词,於不同情况下对不
同人,自有不同之意义,申诉人故可提出自己对语词意义及使用之看法,
惟法务仍应就个案考量整体情况,形成心证做出判决。本案法务 longbow2
就信件前後文意,认定"恶劣"一词己达侮辱他人之程度(详见本板
#1CXGouyV)
,本法务认为其理由可采,且未违反一般社会通念,故认定"恶劣"一词於本
案中,已达侮辱之程度。
5. 本案之信件内容末段为:
"你这个人真难相处
还要求别人要好说话
你自己最难说话啦
恶劣"
就文意而言,前三句之主词均为"你",难以相信最後之"恶劣"忽然指称为事
而非人;另就算指称为事,例如"你做的事真下贱、你的行为真卑鄙"等,虽
为评价他人所做之事,亦难谓其不构成侮辱,仍应依个案情况做判断。
6. 综上所述,longbow2 法务就本站之规定,考量本案信件前後文意及整体情况
,形成心证做出判决,其理由充分且合於常理,故本案仍维持原判。
法务 brainfigh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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