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icwben (魚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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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申訴] 不服About_Life群組長penlyly之判決
時間Tue May 25 03:55:21 2010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1.申訴人ID:laicwben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enlyly
(b)判決所在之"群組"與"版名"︰Life_Service/About_Life
(c)此案是否越級申訴:否
3.被申訴之判決︰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4.不服理由︰
一、Gossiping板板主cxzdsa與L_TalkandCha組長GeminiMan使用的是人人皆可自由編輯
之維基百科的資料,應不具有證明之效力存在。現今學術機構並不認可維基百科的
內容,因其內容未經考證的居多,多屬於網友自行編輯之成果,並無相應之文獻參
考來源,而"支那人"一詞亦具有條目存在,
詳見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94%AF%E9%82%A3%E4%BA%BA,
本條目即未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無法予以查證。因此支那人一詞在維基百科的實
證效力相當不足。
二、其理由為日語中"支那人"的定義是中國領土內之漢人,故"支那人"等同於"中國人"。
但經查證,日本於二戰以後接受我國之要求,提出《關於回避使用支那稱呼之事宜》
通令日本全國不再使用"支那"一詞,故支那一詞為中國之代稱的效力已消失。
全文請見
http://0rz.tw/EGWpf,此為日本國立公文書館之資料。其中page 3指出,
稱呼中國人的詞如下:中華民國人、中國人、民國人、華人。
因此,支那人一詞已正式於日語中消失。
三、民族之稱呼應尊重其民族之自由意願,因此中國漢人之中文稱呼應為"中國人"、
"漢人"、或是"大陸人",而非支那人一詞,因為目前沒有自稱為"支那人"之民族,
因中華民國時期,於成立初期曾承認支那一詞,而後要求禁止使用。政權更迭以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未承認此一名詞之合法效力,因此支那人一詞之使用,
於二戰以後均消失於日文和中文語境中。
四、今若甲者經過合法程序進行更名,並且完成更名為乙,並公布,使所有人皆知悉
甲者之法定名稱已更名為"乙","甲"名已失去法定地位。
若今日有一人(暫稱為丙),公然聲明"甲太垃圾了",則乙當沒有權利認為丙是在
侮辱乙,即便乙之原名稱為甲,但因其已放棄甲之名稱,故丙之言論沒有意義,
自然不構成侮辱。
五、質疑Gossiping板主cxzdsa對於此類名詞之認定有嚴重偏頗,詳見
#1Byya8_q
(GossipPicket),本文中cxzdsa版主認為"中國豬"、"韓國狗"、"台南野豬"
等詞意不等於"中國人"、"韓國人"、"台南人",但此類名詞亦明顯存在爭議,
其貶抑性亦強烈,應當給予此類名詞之使用者以版規14予以警告,但使用此類詞語
之鄉民卻不會被版規約束,因此質疑cxzdsa版主作為版主之適任與否。
並且如同penlyly組長之判決文中:「然在其他所附推文中,
#1BzNGq-8 (About_Life) kaiba541版友的推文 亦值得參考
組務認為板主應加以思考 如何在維護看板規秩序之下
形成板務執行的標準 但又又可避免文字獄的隱憂 這部分還請板主多費心思」
可以合理懷疑,Gossiping板主cxzdsa在做出此番判決時,並無統一之標準,
有刻意打壓使用某些字眼之使用者,例如中國、大陸、支那等,但使用「韓國狗、
韓渣、高麗豬」等字眼的使用者卻不會被水桶。嚴重質疑其執法相當之不公正。
六:質疑Gossiping板主cxzdsa在執行版主勤務時,精神狀況時常不佳,因此在處理
版務時,造成經常誤判、誤刪之情形,以下提供證據佐證:
#1Bz1o7Rp (GossipPicket)
17613 s 3 5/20 l8 □ [問題] 檢舉板規哪條有說可以刪除建議文?
於推文中:
1F:推 cxzdsa:誤刪,抱歉,感謝提醒。05/20 01:22
#1Bz1xbvV (GossipPicket)
17615 s 1 5/20 Anonymous. R: [問題] 檢舉板規哪條有說可以刪除建議文?
於推文中:
2F:推 cxzdsa:真的不小心....剛剛睡醒,還昏昏的,抱歉抱歉。05/20 01:27
由以上兩證據可以證明,Gossiping板主cxzdsa在執行版主勤務時,時常精神狀況
不佳,因此應仔細思考cxzdsa作為版主的適任性。
七、中國人嚴重侵害我國國民同胞之權益與生命安全,以下概分三點論述。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竊據我國國土,並將之納為私有財產,已長達六十餘
年之久,侵害我國憲法保障之固有疆域。而竊據國土將之納為私人財產依據我國
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規定,民眾占用國有土地,應返還其使用收益之不當得利。是項不當得利
債權,如無其他法律規定,不宜逕為免除追收。因此私人占用國有土地種植農作物
,仍應依規定追收使用補償金。相關規定:
http://0rz.tw/5eSNN
因此,本人及所有國民之財產受到嚴重侵害,故此番言論並無不妥。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於沿岸部屬近千餘枚飛彈,對我國同胞之生命安全造成
嚴重之侵害,我們甚至不能保證每一日都能安全度過。因此,在我國國民人身
安全受嚴重威脅之情況下,本人做出此番言論以抨擊敵對國家,合於情理法。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屢次干預我國進行正常國際外交事宜,使我國不得公平參予
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不得公平參予國際體育競賽、不得正常與他國進行邦交,因此
在國際事務上,中國人欺壓我國已久,並曾於重大疾病(SARS)發生時,藐視我國
國民之人身安全與疾病防治措施,造成許多國民因此喪生。據此,本人發此言論以
抗議敵對國家之壓迫,應當合於環境社會之觀感。
綜合以上三點,即便"支那人"一詞於現今社會之意義仍等同於"中國人",則本言論
實屬陳述事實,並且是為保護我國大眾之權益與安全,出於自衛之行為,因此
Gossiping板主cxzdsa之水桶判決應當無效。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前述理由已附上所需之部分證據,剩餘之證據補充如下
第一:
針對「誹謗、或侮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今天涉及侮辱之告訴,為告訴乃論。因此須有特定對象之使用者提出聲明,並且
確定其侮辱行為是針對當事者,因此今天支那人之存在與否,理當相當重要,
若無支那人此當事者之存在,則不具有被侮辱者,然本人則不涉及侮辱。
第二:詳見
http://www.edu.tw/moecc/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5333
其中指出:「本罪的被害人,必須是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如果公然侮辱之對象,
為不特定的泛泛之人,則不符合本條被害人的要件。而且被公然侮辱的被害人,
必須對於公然侮辱的行為,具有感情名譽上的感受能力,亦即對於他人的公然侮辱
行為,其個人感情上會產生羞辱難堪的感覺或反應。」
因此可認定公然侮辱之行為,必須有特定之對象才得成立。若對象為不特定之泛泛之
人,如:支那人。則不符合公然侮辱之要件。因此侮辱不成立。
第三:
依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人理由之第七點陳述均屬為真,故證明此事之真實性,並與公共利益有關,得不罰。
第四:
依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一項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本人之言論是因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因此得以免責。
第五:
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因此涉及誹謗之事宜,應由身為支那人之使用者自行提出告訴,才符合告訴乃論原則。
無提出告訴者則本人不涉及誹謗或侮辱。
第六:
根據【解釋字號】院字第2180號【解釋日期】30.05.06
(一)不服下級法院科刑判決提起上訴,縱上訴審認原判決論罪無誤,僅祇處刑失當,
仍應將原審判決罪刑部分一併撤銷改判,毋庸就論罪部份另為其他上訴駁回之諭知。
因此penlyly群組長若認為版主之處刑有失當之處,仍應將原審判決罪刑部分一併撤銷
改判,而非因此即要求本人做出上訴之舉動。
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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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icwben 來自: 114.47.70.55 (05/25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