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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msnsm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enlyly (b)判決所在之"群組"與"版名"︰生活娛樂館群組務板《About_Life》 (c)此案是否越級申訴:否 3.被申訴之判決︰附件2 4.不服理由︰ penlyly、tjackalym二君,身為PTT的高、中階幹部,以群、小組長的高度, 竟然不能捍衛PTT引以為傲的BBS學術自由, 遏止政黑板特定政治立場板主群迫害異己、護航同志的行徑, 極端嚴重藍綠雙重標準顯而易見,卻仍視而不察予以包庇,令人遺憾與心寒! 對tjackalym君部分,煩請詳閱附件1,同原申訴,不再贅述以免浪費網路資網。 對penlyly君部分,其弊病亦類似tjackalym君,煩亦一併參考附件1外,另補述如下: ※ 引述《penlyly (請勿拍打與餵食)》之銘言: : 板規在解釋上 : 不同板主可能會有情結輕重認同的差異 : (譬如同為處分可能也有處分時間長短的裁量) : 這部份在合理範圍內的裁量由版主自行拿捏 : 板主根據內容的差異以及各自的裁量權而處分組務尊重版主決定 以上虛應形同具文,跟本人不滿tjackalym「不講道理」之判決風格若合符節。 我已論證板主如何不合理,群組長若欲為板友敗訴之判決, 難道不應也辨證本人所論不合理之不合理處、反之板主才是合理方? 上開放諸任何申訴皆準的空泛判決文,徒嘉惠板主濫行心證而已, 如何讓人心悅誠服?如何保障板友權益? : 兩案例各別處分一則以警告 另則以未達處分標準 : 並未有確實影響使用者看板使用權利的處分落差 此言差矣! 被警告的綠板友,因其有前科,故升級為水桶, 怎可說未有確實影響其看板使用權利? 而這亦非重點,重點是為何「監督批判國家權位最高權勢最大領導人」要被「警告」? 警告雖未浸桶,仍是「有罪」處分;如同緩刑雖未入監,仍是有罪判決。 為何履行普世價值的天賦言論自由權,竟然要被權力者誣之、污之以「罪犯」? : 另外也提醒申訴者 : 在申訴案陳述上 請按事實提報 : 泛綠aitt板友控馬英九觸犯內亂外患罪不行 : google兩萬多筆資料中不少言論為憑也不行 : 要水桶 : 泛藍caelum板友誣謝長廷是調查局臥底可以 : 僅憑幾位黨國幫凶共犯不實言論偽證就可以 : 免水桶 : 本案中並無任何水桶處分 以上群組長所言非為事實,或可說「扭曲」事實。 上開遭警告者確因其前科而升級成水桶,橫遭剝奪發聲權。 而群組長辯稱penlyly:加上前科所以水桶並非因為單一案件而受處分 其詭辯邏輯彷彿: 某更生人在前科五年內遭不肖法官誣陷冤獄而判刑, 因構成累犯要件,故加重其刑屬合理! 卻不去探究,是否真為冤獄?若是,他根本就不用服刑啊! 以上,懇請貴行政法官綜觀全案書類併世界人權宣言後,給予各方最妥適之處置, 而盼能彰顯普世價值與本站理念所交映之文明輝光為荷,感恩!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附件1 ============================================================================== ※ 引述《alanmax ()》之銘言: : 判決主文: : 申訴人之申訴不予受理。 : 判決理由: : 本院基本上不會明白指示版務人員的適任與否,除非違反我國法規事實明確,否則 政黑板主迫害言論自由(包括縱容而為幫助犯之各組長及行政法官)之事實, 明確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之自由」。 : 這個動作應該交由該管理組長去執行,所以我僅針對程序問題還有申訴內容給予一點意 : 見,本案不做任何改訂的動作。 : 程序:本案申訴人並非申訴文中受版務處分的使用者,程序上各組務應直接駁回不 : 予受理,方不至於牴觸站規關於檢舉權人之規定。若該檢舉人是經過授權代理,亦應於 請行政法官勿為不實之陳述! 本人不服政黑板主linhsiuwei對於本人檢舉caelum造謠案所為無罪之處分, 才有後續申訴動作,本人確為板務之受處分者無誤! 並輔以政黑板主bullsgogo對於相同罪狀之他案被檢舉人aitt所為有罪之處分, 依「判例法」精神而要求「司法天平」的公正待遇以比照辦理之。 : 各層級申訴時將該證據檢附,方為受理。若各群組間另有例外規定,原則上亦必須僅針 : 對版主是否適任的案件作例外規定,且依照站規此類申訴僅得申訴至小組長。而關於管 : 理群組之管理不當,顯有違反站規之情事時,方由本站認定。這個程序部份請群組長將 : 來特別注意。但由於本案群組長既然受理,基於尊重,所以我亦會針對申訴內容加以檢 : 視,但如前述,將不做任何改訂動作,否則有越權之嫌。 請行政法官勇於改正訂正誤判,否則有瀆職之嫌。 : 內容:政黑板定位特殊,容易激起不同想法之使用者產生爭論,原則上希望版主針 : 對政治問題這部份,儘可能不要去做實質上的判斷,而僅就使用者之確實違反規定之部 : 分去做處理。另外又查政黑板有一規定是『8.造謠,造謠被檢舉後,被檢舉人可提出證 : 明供板主裁決,若未明言,證明提出期限一律以一小時為限。』,關於此項規定本法官 : 認為大有問題,依照該版常出現之言論中,能否認定造謠之證據其真實性來源是個問題 : ,又關於造謠之認定除證據外尚有太大的討論空間,容易引起法律的不安定性,這也是 : 本案對於版主判定的容許程度與標準的爭論關鍵。因此,請政黑版版務人員針對此項規 : 定的保留與否作檢討,或是提出更詳細的判斷標準向小組長報備以期將未來的判決標準 : 化。而關於本案既然小組長與群組長都認為如此裁量範圍尚屬於版主可以自由心證的範 這不是自由心證的問題,是濫用自由心證而造成不公不義的問題, 請確實剖析問題核心可以嗎? : 圍,且若真的要用法理標準解釋,說別人是臥底,這尚流於八卦而已,但說別人犯xx罪 : ,這變成是可以從刑法構成要件去判斷,並能夠確實用證據反駁。我暫且先同樣用殺人 : 來比喻,這樣比較簡單明瞭。我若說某甲殺人,這個部份若欲考證尚停留在偵查階段, : 也就是說定罪前,沒人可以確認他有沒有殺人。但若我說某甲犯殺人罪,則這部份欲考 : 證僅需查判決書即可明其真實性。因此,我亦認為本案版主之認定尚屬合理範圍。 法律講求比例原則與邏輯精準!切忌引喻失義、淪為文字遊戲! 一、謝長廷→在野消極弱勢的一介平民 馬英九→在朝積極強勢完全執政的最高權位最大權力政治人物 兩者可以等量齊觀嗎? 二、指控一位民主自由鬥士竟是威權共犯幫兇,宛如「人格謀殺」, 能以「八卦」等閒視之?請問行政法官有同理心嗎? 況且該案亦涉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刑法誹謗罪」, 怎會沒有法律層面的問題呢? 指控三軍統帥國家元首觸犯內亂外患罪,豈止於刑法層次? 不僅因憲法明定總統除內亂外患罪外不得訴究, 更因憲法保障人民言論權,包括指控總統內亂外患! 因總統若犯內亂外患,尤其是與共產極權敵國之勾結, 將嚴重影響憲法另保障國人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身體、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秘密通訊、信仰宗教之自由,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簡而總而言之,就是世界人權宣言揭櫫之『免於(遭賣國而淪暴政)恐懼』之自由! 三、在威權時代,若指控權力者犯任何罪,會被判監懲治甚至極刑處決, 可以理解,但不能諒解。 在文明現代,就算誣告總統觸犯內亂外患罪,而能起警醒之效,使勿踰矩禍國殃民, 此亦國民之福;竟然要被關監牢、浸水牢?那誰還敢監督政府、制衡權力者? 如果必須等到總統觸犯內亂外患罪證確鑿, 那代表國家利益已嚴重受損害,甚至國民安全已嚴重受威脅! 國祚不保,國法焉存? 以上,實為行政法官對於法理邏輯、司法實務與自由人權之認知,嚴重乖離謬誤處! 盼能深思詳慮後,善盡公平裁判、撥亂反正之義責,而勿縱惡養奸、抑善掩賢為荷! : 但仍需請政黑板主針對造謠條款向小組長以上層級報備具體的判斷標準,並將結果 : 公告,使貴版使用者能明白這個版規的操作確切標準,以釋疑義杜絕爭端。 : 批踢踢法務 alanm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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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140.59 ※ 編輯: msnsm 來自: 123.204.7.170 (05/15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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