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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人ID:msnsm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penlyly (b)判决所在之"群组"与"版名"︰生活娱乐馆群组务板《About_Life》 (c)此案是否越级申诉:否 3.被申诉之判决︰附件2 4.不服理由︰ penlyly、tjackalym二君,身为PTT的高、中阶干部,以群、小组长的高度, 竟然不能扞卫PTT引以为傲的BBS学术自由, 遏止政黑板特定政治立场板主群迫害异己、护航同志的行径, 极端严重蓝绿双重标准显而易见,却仍视而不察予以包庇,令人遗憾与心寒! 对tjackalym君部分,烦请详阅附件1,同原申诉,不再赘述以免浪费网路资网。 对penlyly君部分,其弊病亦类似tjackalym君,烦亦一并参考附件1外,另补述如下: ※ 引述《penlyly (请勿拍打与喂食)》之铭言: : 板规在解释上 : 不同板主可能会有情结轻重认同的差异 : (譬如同为处分可能也有处分时间长短的裁量) : 这部份在合理范围内的裁量由版主自行拿捏 : 板主根据内容的差异以及各自的裁量权而处分组务尊重版主决定 以上虚应形同具文,跟本人不满tjackalym「不讲道理」之判决风格若合符节。 我已论证板主如何不合理,群组长若欲为板友败诉之判决, 难道不应也辨证本人所论不合理之不合理处、反之板主才是合理方? 上开放诸任何申诉皆准的空泛判决文,徒嘉惠板主滥行心证而已, 如何让人心悦诚服?如何保障板友权益? : 两案例各别处分一则以警告 另则以未达处分标准 : 并未有确实影响使用者看板使用权利的处分落差 此言差矣! 被警告的绿板友,因其有前科,故升级为水桶, 怎可说未有确实影响其看板使用权利? 而这亦非重点,重点是为何「监督批判国家权位最高权势最大领导人」要被「警告」? 警告虽未浸桶,仍是「有罪」处分;如同缓刑虽未入监,仍是有罪判决。 为何履行普世价值的天赋言论自由权,竟然要被权力者诬之、污之以「罪犯」? : 另外也提醒申诉者 : 在申诉案陈述上 请按事实提报 : 泛绿aitt板友控马英九触犯内乱外患罪不行 : google两万多笔资料中不少言论为凭也不行 : 要水桶 : 泛蓝caelum板友诬谢长廷是调查局卧底可以 : 仅凭几位党国帮凶共犯不实言论伪证就可以 : 免水桶 : 本案中并无任何水桶处分 以上群组长所言非为事实,或可说「扭曲」事实。 上开遭警告者确因其前科而升级成水桶,横遭剥夺发声权。 而群组长辩称penlyly:加上前科所以水桶并非因为单一案件而受处分 其诡辩逻辑彷佛: 某更生人在前科五年内遭不肖法官诬陷冤狱而判刑, 因构成累犯要件,故加重其刑属合理! 却不去探究,是否真为冤狱?若是,他根本就不用服刑啊! 以上,恳请贵行政法官综观全案书类并世界人权宣言後,给予各方最妥适之处置, 而盼能彰显普世价值与本站理念所交映之文明辉光为荷,感恩!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附件1 ============================================================================== ※ 引述《alanmax ()》之铭言: : 判决主文: : 申诉人之申诉不予受理。 : 判决理由: : 本院基本上不会明白指示版务人员的适任与否,除非违反我国法规事实明确,否则 政黑板主迫害言论自由(包括纵容而为帮助犯之各组长及行政法官)之事实, 明确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11条:「人民有言论之自由」。 : 这个动作应该交由该管理组长去执行,所以我仅针对程序问题还有申诉内容给予一点意 : 见,本案不做任何改订的动作。 : 程序:本案申诉人并非申诉文中受版务处分的使用者,程序上各组务应直接驳回不 : 予受理,方不至於抵触站规关於检举权人之规定。若该检举人是经过授权代理,亦应於 请行政法官勿为不实之陈述! 本人不服政黑板主linhsiuwei对於本人检举caelum造谣案所为无罪之处分, 才有後续申诉动作,本人确为板务之受处分者无误! 并辅以政黑板主bullsgogo对於相同罪状之他案被检举人aitt所为有罪之处分, 依「判例法」精神而要求「司法天平」的公正待遇以比照办理之。 : 各层级申诉时将该证据检附,方为受理。若各群组间另有例外规定,原则上亦必须仅针 : 对版主是否适任的案件作例外规定,且依照站规此类申诉仅得申诉至小组长。而关於管 : 理群组之管理不当,显有违反站规之情事时,方由本站认定。这个程序部份请群组长将 : 来特别注意。但由於本案群组长既然受理,基於尊重,所以我亦会针对申诉内容加以检 : 视,但如前述,将不做任何改订动作,否则有越权之嫌。 请行政法官勇於改正订正误判,否则有渎职之嫌。 : 内容:政黑板定位特殊,容易激起不同想法之使用者产生争论,原则上希望版主针 : 对政治问题这部份,尽可能不要去做实质上的判断,而仅就使用者之确实违反规定之部 : 分去做处理。另外又查政黑板有一规定是『8.造谣,造谣被检举後,被检举人可提出证 : 明供板主裁决,若未明言,证明提出期限一律以一小时为限。』,关於此项规定本法官 : 认为大有问题,依照该版常出现之言论中,能否认定造谣之证据其真实性来源是个问题 : ,又关於造谣之认定除证据外尚有太大的讨论空间,容易引起法律的不安定性,这也是 : 本案对於版主判定的容许程度与标准的争论关键。因此,请政黑版版务人员针对此项规 : 定的保留与否作检讨,或是提出更详细的判断标准向小组长报备以期将未来的判决标准 : 化。而关於本案既然小组长与群组长都认为如此裁量范围尚属於版主可以自由心证的范 这不是自由心证的问题,是滥用自由心证而造成不公不义的问题, 请确实剖析问题核心可以吗? : 围,且若真的要用法理标准解释,说别人是卧底,这尚流於八卦而已,但说别人犯xx罪 : ,这变成是可以从刑法构成要件去判断,并能够确实用证据反驳。我暂且先同样用杀人 : 来比喻,这样比较简单明了。我若说某甲杀人,这个部份若欲考证尚停留在侦查阶段, : 也就是说定罪前,没人可以确认他有没有杀人。但若我说某甲犯杀人罪,则这部份欲考 : 证仅需查判决书即可明其真实性。因此,我亦认为本案版主之认定尚属合理范围。 法律讲求比例原则与逻辑精准!切忌引喻失义、沦为文字游戏! 一、谢长廷→在野消极弱势的一介平民 马英九→在朝积极强势完全执政的最高权位最大权力政治人物 两者可以等量齐观吗? 二、指控一位民主自由斗士竟是威权共犯帮凶,宛如「人格谋杀」, 能以「八卦」等闲视之?请问行政法官有同理心吗? 况且该案亦涉及「卫星广播电视法」及「刑法诽谤罪」, 怎会没有法律层面的问题呢? 指控三军统帅国家元首触犯内乱外患罪,岂止於刑法层次? 不仅因宪法明定总统除内乱外患罪外不得诉究, 更因宪法保障人民言论权,包括指控总统内乱外患! 因总统若犯内乱外患,尤其是与共产极权敌国之勾结, 将严重影响宪法另保障国人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应考试服公职之权,身体、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讲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秘密通讯、信仰宗教之自由,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 简而总而言之,就是世界人权宣言揭櫫之『免於(遭卖国而沦暴政)恐惧』之自由! 三、在威权时代,若指控权力者犯任何罪,会被判监惩治甚至极刑处决, 可以理解,但不能谅解。 在文明现代,就算诬告总统触犯内乱外患罪,而能起警醒之效,使勿踰矩祸国殃民, 此亦国民之福;竟然要被关监牢、浸水牢?那谁还敢监督政府、制衡权力者? 如果必须等到总统触犯内乱外患罪证确凿, 那代表国家利益已严重受损害,甚至国民安全已严重受威胁! 国祚不保,国法焉存? 以上,实为行政法官对於法理逻辑、司法实务与自由人权之认知,严重乖离谬误处! 盼能深思详虑後,善尽公平裁判、拨乱反正之义责,而勿纵恶养奸、抑善掩贤为荷! : 但仍需请政黑板主针对造谣条款向小组长以上层级报备具体的判断标准,并将结果 : 公告,使贵版使用者能明白这个版规的操作确切标准,以释疑义杜绝争端。 : 批踢踢法务 alanm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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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140.59 ※ 编辑: msnsm 来自: 123.204.7.170 (05/15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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