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
看板PttLaw
標題Re: [申訴] wanted版版主letmesay判決不公
時間Fri Nov 2 23:32:43 2007
我來回你幾點
1.你申訴錯了地方,按照層級請到組務申訴
2.你徵求人(求才)幫你找隨身碟,並給予金錢報酬
完全符合版規2-2求才的部份
2. 禁涉及金錢之求職、商業及賭博行為。
《違者可不警告後砍文,設劣文一篇並水桶一週》
2.
家教、工作、模特兒等
求才行為皆不可在此徵求。
3. 對於這句
其所謂求才者 依據社會通念 係指雇主對於不特定人發出成立雇傭關係的意思表示
應該是您臨訴自己認定的觀念吧
求才本來就是雇主(資方)對於特定人士(應徵者或稱為勞方)發出雇傭關係的意思表示
這才是社會通俗觀念阿....
反而 你現在說的跟正常的社會通俗觀念有所出入喔
所以 你現在PO的這篇文章
你就是雇主 使用 2000元金錢 徵求幫你找到隨身碟的人(特定人士)
就是很明顯的運用金錢求才,很明確的違反版規
4.版規規定的很明確,是您自己認定上的誤判,然違規就是違規
基於公平原則,如果站方要判決,懇請站方維持原判
以上四點 本人特此說明
WANTED板主 VOT1077 2007.11.02 23:32
※ 引述《kyoshin (古今無雙)》之銘言:
: 1.檢舉人: kyoshin
: 2.檢舉對象:letmesay
: 3.檢舉事由:判決不公、處置過當
: 4.檢舉說明:
: 首先 wanted板所位於之群組仍在徵組長
: 因此無適當申訴管道 故直接於行政法院申訴
: 若有違反規則請指導
: 本人於2007年11月2日晚間約5點半於wanted板PO
: 標題為 [徵求] 急尋11月1日晚上11點半遺失在世新前門二樓電腦教室隨身碟! 之文章
: 內容大意為希望拾得本人隨身碟之人可將隨身碟交還於我
: 因為裏頭重要資料若遺失將影響本人論文之進度
: 事隔一日仍未有消息(本人於隨身碟裡留有個人連絡資訊)
: 故本人PO文希望能以支付酬謝金降低拾得者占為己有之念頭
: 未料晚間8點多遭wanted版版主letmesay以劣文退回
: 原因為該版禁止金錢交易 而本人懸賞之文章被該版主認為係求才廣告
: 然而經查該板規第二條規定
: " 2. 禁涉及金錢之求職、商業及賭博行為。
: 《違者可不警告後砍文,設劣文一篇並水桶一週》
: 2.家教、工作、模特兒等求才行為皆不可在此徵求。"
: 其所謂求才者 依據社會通念 係指雇主對於不特定人發出成立雇傭關係的意思表示
: 而懸賞遺失物之廣告 卻係針對特定人---拾得者 所發出
: 其內涵並不相同
: 且求才係徵求人 懸賞遺失物係徵求物
: 以社會上具備一般智識之人的理解 並不會將兩者混為一談
: 該版版主letmesay"求才這部份,是指金錢求才 徵求幫忙找東西的人"之解釋
: 恐怕已將懸賞遺失物與求才之意義混淆
: 再者 自該版版規並無法得出禁止懸賞遺失物之規定
: 以明確性不足之板規定 透過個人解釋 擴大其適用範圍
: 恐有違公平原則 將使版眾無所措其手足
: 基於以上理由 請求法院將該劣文判決撤銷
: 5.證據:
: 如後面四篇文章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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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yoshin:轉錄至看板 L_TalkandCha 11/03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