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velant (阿痕)
看板PttLaw
標題[申訴] 不服About_Life群組長claus之判決
時間Sat May 12 08:04:02 2007
事由:
我在該組務版提出我對hate版兩位版主之申訴 , 原因是hate版兩位版主
漠視版規 ,
以hate版版規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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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未經他人同意,私自轉載他人文章,造成他人不適
﹂*直接水桶兩個禮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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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FoxTz在無經我同意下轉錄我於hate發表之兩篇文章於某隱形看板 , 我向該兩位版
主申訴 , 此二位卻以這是備份證據為由不予以任何處份
我到組務版提出抗議
並提出站規以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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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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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第一項暨hate版版規 FoxTz未經當事人同意轉錄文章已同時違反版規及站規
但FozTz小組長卻扭曲站規 將我的申訴駁回
其理由是 "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
不在此限。"
但這項例外條款明明是附在上述站規之第三項後面
而非第一項後面
該小組長卻自行拼湊站規 並硬凹說以往都是這樣判
申訴於群組長
群組長claus卻引用站規中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 而將我的申訴駁回
但此
轉錄事實是存在的 , hate版兩位板主也承認 , 只是以其他理由為由不
予以處份
如果可以這樣 那站規存在何用?
根據sysop中提到
(一)網路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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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姓名或保留其簽名,且勿改變著作之內容,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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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製作都須徵得原作者同意了 何況是其他目的的轉錄
另無斷轉錄他人文章未經原作者同意 已違反著作權法
而任何站規不得違反中華民國法律
請法務部門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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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1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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