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PAN (遇到兩個賤女+腦殘一名)
站內PttLaw
標題[抗告] 真是莫名其妙
時間Fri Apr 14 00:07:5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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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號及括號內文請刪除
申訴人 :LOPAN
處分事由 :判決主文: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一章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不當編輯或使用暱
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者,屬於違規行為。故給予被檢舉人 LOPAN 罰
單一張之處分。又 LOPAN 已第二次以不當名片檔謾罵他人,故予以多一張罰單之加重處
分。惟被檢舉人 LOPAN 於三日內仍未變更其名片檔,本院將追加罰單一張並強制執行刪
除該名片檔。
不服理由 : 第一次收到兩張罰單 系統自己寄信來說 系統將會將名片檔刪除..
哪來告知說 要自己在三天內刪除名片檔??
我沒事 會去Q 自己的id 幹嘛?誰知道系統自己沒刪除.
而且這次被告?我剛剛去Q 自己 我的名片檔也是好的?
本院將追加罰單一張並強制執行刪除該名片檔。??????
法院如果沒有刪除 那我三天後又收到罰單 那算我自己倒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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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204.18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