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lzane (Zane')
看板PttLaw
標題R: [公告] 使用者dalzane警告一次
時間Thu Jan 19 21:53:44 2006
: 本板為最終審級。
: 就判決內容不得更行抗告,已於前述。
第二十四條(判決之宣告)
本站對於法院板之案件作成判決後,將於法院板進行宣判並公告。
使用者對於前項之判決不得申訴
抗告與申訴的定義不同<( ̄3 ̄)y-~
而且 我先前所提出的雖然是寫的是"抗告"
但實際上是針對於前次
"[抗告]使用者rehoboth公然誹謗之判決”一案PttLaw所做出之判決解釋
認為”此判決解釋過於草率及曲解法律條文”
針對的是PttLaw,申訴的是PttLaw的職務行使不當 不是針對使用者rehoboth
所以也根本不是抗告
判決出來(如果有判決的話)針對的是前一案件的認定權人 完全無關於其他使用者
要說什麼得不得上訴抗告判決無法改變 那是另外一回事
那一條規定不能申訴PttLaw的認定權人?洗耳恭聽之~
再者,前篇所提出的 雙重標準是個既定的事實
提出此事實亦不等於抗告或申訴
: 若認法務有違法行為,請另行尋求救濟管道。
: 回覆此篇,以無視先前警告論。
"請勿發表與本板事務全無關係之文章"是吧?
不過我提出的和本板事務皆有關連 所以此篇警告理當無效
除非閣下認為 你看不爽就等於與本版事務無關
那在下還真是不好意思真不該違規 妨害到您偉大的官威
願請依規定處分之 在此至上十二萬分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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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區為公害污染區,未穿著防護衣者請小心誤入<( ̄▽ ̄)√
http://www.wretch.cc/blog/dalzane
可惡 明年的今天我一定要脫團!(/‵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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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1.213
※ 編輯: dalzane 來自: 203.204.1.213 (01/19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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