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lzane (Zane')
看板PttLaw
标题R: [公告] 使用者dalzane警告一次
时间Thu Jan 19 21:53:44 2006
: 本板为最终审级。
: 就判决内容不得更行抗告,已於前述。
第二十四条(判决之宣告)
本站对於法院板之案件作成判决後,将於法院板进行宣判并公告。
使用者对於前项之判决不得申诉
抗告与申诉的定义不同<( ̄3 ̄)y-~
而且 我先前所提出的虽然是写的是"抗告"
但实际上是针对於前次
"[抗告]使用者rehoboth公然诽谤之判决”一案PttLaw所做出之判决解释
认为”此判决解释过於草率及曲解法律条文”
针对的是PttLaw,申诉的是PttLaw的职务行使不当 不是针对使用者rehoboth
所以也根本不是抗告
判决出来(如果有判决的话)针对的是前一案件的认定权人 完全无关於其他使用者
要说什麽得不得上诉抗告判决无法改变 那是另外一回事
那一条规定不能申诉PttLaw的认定权人?洗耳恭听之~
再者,前篇所提出的 双重标准是个既定的事实
提出此事实亦不等於抗告或申诉
: 若认法务有违法行为,请另行寻求救济管道。
: 回覆此篇,以无视先前警告论。
"请勿发表与本板事务全无关系之文章"是吧?
不过我提出的和本板事务皆有关连 所以此篇警告理当无效
除非阁下认为 你看不爽就等於与本版事务无关
那在下还真是不好意思真不该违规 妨害到您伟大的官威
愿请依规定处分之 在此至上十二万分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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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区为公害污染区,未穿着防护衣者请小心误入<( ̄▽ ̄)√
http://www.wretch.cc/blog/dalzane
可恶 明年的今天我一定要脱团!(/‵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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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204.1.213
※ 编辑: dalzane 来自: 203.204.1.213 (01/19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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