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lzane (Zane')
看板PttLaw
標題Re: [判決] 使用者crusadex未經同意任意公佈個人資 …
時間Wed Jan 18 01:02:49 2006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惟鬧板行為乃是一個目共睹的事實
故原告rehoboth依其所認識事實,基於鬧板行為 及公部其真實資料
,考量極盡卑鄙可恥之能事一事,合於一般常人論理,
而認己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依釋字五0九號意旨,尚難謂其構成誹謗罪。
那這麼多雙重標準啊 您好大的官威怎麼爽怎麼說怎麼算啊XD?
※ 引述《HOLYBELL3 (救救孩子……)》之銘言:
: 判決主文:原告rehoboth之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lawcloud之警告處分有效。
: 簡附理由:
: 言詞內容使用謾罵或誹謗之字眼,與所檢舉之事是否為真實無涉。
: 查原告使用「卑鄙」等字眼,於客觀上已足構成誹謗。
: 法務lawcloud給予警告處分係基於維持法庭秩序之必要,
: 使用司法救濟途徑不得作為違規行為之正當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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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 明年的今天我一定要脫團!(/‵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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