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gbowl (請看我的名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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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抗告] bigbowl 不當名片檔
時間Fri Nov 18 02:39:55 2005
lawcloud法務舉證的 不管是humanistic上的文章或者我現在的名片檔
都沒有任何文字可以直接說明/證明我的敘述對象是誰
既然我的名片檔中沒有所謂"具體他人"存在
"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就更不可能存在了
在連我所敘述的對象都無法證明其存在的情形下
是否就因為我跟誰之前有紛爭 lawcloud法務就可以把任何可能性解釋為判決依據的事實??
這樣無上限的詮釋 只要我名片檔上有任何情緒
lawcloud法務自由心證意有所指就可以任意開罰 刪除
請問我編寫名片檔的自由何在??
一點心聲 請法務長聽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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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39.104
※ 編輯: bigbowl 來自: 59.112.39.104 (11/18 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