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gbowl (请看我的名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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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抗告] bigbowl 不当名片档
时间Fri Nov 18 02:39:55 2005
lawcloud法务举证的 不管是humanistic上的文章或者我现在的名片档
都没有任何文字可以直接说明/证明我的叙述对象是谁
既然我的名片档中没有所谓"具体他人"存在
"妨害他人名誉或隐私权"就更不可能存在了
在连我所叙述的对象都无法证明其存在的情形下
是否就因为我跟谁之前有纷争 lawcloud法务就可以把任何可能性解释为判决依据的事实??
这样无上限的诠释 只要我名片档上有任何情绪
lawcloud法务自由心证意有所指就可以任意开罚 删除
请问我编写名片档的自由何在??
一点心声 请法务长听听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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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2.39.104
※ 编辑: bigbowl 来自: 59.112.39.104 (11/18 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