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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igbowl (請看我的名片檔)》之銘言: : 那請lawcloud法務馬上把humanistic上面可以知道我的名片檔是誰的文章找出來 補充說明 violation板3961篇 認定bigbowl不當名片檔案之判決理由 有關於 故被檢舉人雖並未明確指出其所挑釁的對象,但其於暱稱(請看我的名片檔) 已符合積極展示名片檔之要件,且其可使不特定之多數使用者透過相 關討論,得知名片檔指稱一定範圍之對象為何人。 此一部分的認定理由及證據如下 1.有關於humanistic板 623、644篇等其他多篇內容 可得知Yttrium與被檢舉人 在教育的理念上不同,而且有嚴重的爭執,另議可得知Yttrium的身分為一名老師 而被檢舉人亦明知此事。 2.於violation板3928篇檢舉案中 所提供之證據 最噁心的是-----將將將獎!!!!!!(某y某l跟他同level 有上述行為還自以為聖賢可為師呢) 被罰了吧牠還用美女的照片騙男人上鉤(某y某l可悲宅男兩隻)牠:這是我照片 某男:真美 哀傷的離開地球了(認為不是老師沒讀過書的都不是人)拿納稅人錢跑到網路上跟他 以豬腦袋認為的小朋友吵架 還吵輸 不要臉到極點的廢物幹!!!!!!!你他媽的看過攻擊力那 3.在觀其在本檢舉案之名片檔 難怪ptt最常出現的 就一堆歧視保守 見不得別人好的可笑意見 真是個可悲的宅男老師啊~除了浪費納稅人錢 吊書袋說一堆廢話還誤讀理論外什麼也不會 難怪只能在網路上打嘴炮 與上述1.2.兩點 可得知其所指稱的對象範圍係針對與其在humanistic板理念不合的老師 而又可從前檢舉案之證據證明,其一系列名片檔指稱之對象 為特定人 即Yttrium 4. 根據violation板1080篇判決 tonyahsiang vs tonyselina (2005/2/23) 之判決 本案中被檢舉人之ID與暱稱和名片檔中"人稱肉腳一張嘴"之部分,內容已足 以明示表達對一定範圍對象之特定用意。 其內容根據以上1.2.3.三點所述,本人認為其已符合該判決理由中所稱 對一定範圍對象之特定之要件 故引用此一判決 [備註] 1.有關violation板 4005篇所稱之已執行係指執行3961篇之判決結果 即要求被檢舉人於三日內更正其名片檔之內容,4005篇係為檢舉人證明被檢舉人 並未依判決於三日內更正名片檔,故依3961篇判決內容執行判決。 依本站規定,抗告申訴程序並無任何規定有可暫停判決執行的效果,且為保障 當事人之名譽,執行該判決係為必要,若抗告申訴結果為被檢舉人勝訴被檢舉人 自可恢復原狀,若否被檢舉人應受本判決既判力之拘束。 2.本法務審查名片檔之原則一向為"對事不對人",如果其名片檔所指稱為 公眾可評議之事,即可受最大言論自由之保障,若其為針對他人個人之人格或名譽 有破壞之情事,即採最嚴格之審查標準。根據使用者條款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因本法務之職責係捍衛有關本站所提供服務(除看板行為外)於使用者和本站之權益 而對於使用者利用本站之服務來妨害他人名譽之部分,係違反使用者條款之承諾, 自應從嚴處理,使用者所使用本站所提供之服務之權利來源係為來自使用者條款, 應遵守本站使用者條款之規範,自不得以維護個人言論自由為由,行破壞他人名譽之實 ,言論自由並非是無限上綱,而係有其限制。於釋字509號蘇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 (二) 立法者藉由第三一0條客觀處罰條件之規定,進一步設定了誹謗罪 的可罰性範圍。簡言之,其係以言論事實陳述的「真實性」以及「 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標準,對於此際所涉及的基本權衝突情形做 了類型區分,並分別做了不同的價值權衡。從而,於言論人所為的 事實陳述係真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時,基於此際言論自由之保護應 優先於人格名譽權益維護之價值權衡,立法者特將之排除於誹謗罪 之處罰範圍外;而在所為事實陳述不真實或雖真實但僅涉及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情形,立法者則認為此際的人格名譽權益重於言 論自由之價值,故此際侵犯到他人人格名譽法益之言論表現,必須 受到刑法之制裁。 於此一檢舉案,被檢舉人名片檔之內容並與公共利益並無相關,自應採 人格名譽法益重於言論自由之審查標準,上述之蘇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之內容, 亦為本法務判斷有關誹謗和侮辱他人之具體標準,即涉及"公共利益關聯性" 又"其有依據可認定為一定事實"時,言論自由保障大於人格名譽權之保障;若 其"涉及之陳述不真實"或"僅涉及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時,人格名譽權 之保障大於言論自由之保障,此亦回應被檢舉人於violation板4005篇 詢問有關本站對名片檔審查之立場之說明。 一般法務 lawcloud 2005/1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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