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cloud (当个真正的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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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抗告] bigbowl 不当名片档
时间Thu Nov 17 04:41:23 2005
※ 引述《bigbowl (请看我的名片档)》之铭言:
: 那请lawcloud法务马上把humanistic上面可以知道我的名片档是谁的文章找出来
补充说明 violation板3961篇 认定bigbowl不当名片档案之判决理由
有关於
故被检举人虽并未明确指出其所挑衅的对象,但其於昵称(请看我的名片档)
已符合积极展示名片档之要件,且其可使不特定之多数使用者透过相
关讨论,得知名片档指称一定范围之对象为何人。
此一部分的认定理由及证据如下
1.有关於humanistic板 623、644篇等其他多篇内容 可得知Yttrium与被检举人
在教育的理念上不同,而且有严重的争执,另议可得知Yttrium的身分为一名老师
而被检举人亦明知此事。
2.於violation板3928篇检举案中 所提供之证据
最恶心的是-----将将将奖!!!!!!
(某y某l跟他同level 有上述行为还自以为圣贤可为师呢)
被罚了吧牠还用美女的照片骗男人上钩
(某y某l可悲宅男两只)牠:这是我照片 某男:真美
哀伤的离开地球了(认为不是老师没读过书的都不是人)
拿纳税人钱跑到网路上跟他
以猪脑袋认为的小朋友吵架 还吵输 不要脸到极点的废物干!!!!!!!你他妈的看过攻击力那
3.在观其在本检举案之名片档
难怪ptt最常出现的 就
一堆歧视保守 见不得别人好的可笑意见
真是个
可悲的宅男老师啊~
除了浪费纳税人钱 吊书袋说一堆废话还误读理论外什麽也不会
难怪只能在网路上打嘴炮
与上述1.2.两点 可得知其所指称的对象范围系针对与其在humanistic板理念不合的老师
而又可从前检举案之证据证明,其一系列名片档指称之对象 为特定人 即Yttrium
4. 根据violation板1080篇判决 tonyahsiang vs tonyselina (2005/2/23) 之判决
本案中被检举人之ID与昵称和名片档中"人称肉脚一张嘴"之部分,
内容已足
以明示表达对一定范围对象之特定用意。
其内容根据以上1.2.3.三点所述,本人认为其已符合该判决理由中所称
对一定范围对象之特定之要件 故引用此一判决
[备注]
1.有关violation板 4005篇所称之已执行系指执行3961篇之判决结果
即要求被检举人於三日内更正其名片档之内容,4005篇系为检举人证明被检举人
并未依判决於三日内更正名片档,故依3961篇判决内容执行判决。
依本站规定,抗告申诉程序并无任何规定有可暂停判决执行的效果,且为保障
当事人之名誉,执行该判决系为必要,若抗告申诉结果为被检举人胜诉被检举人
自可恢复原状,若否被检举人应受本判决既判力之拘束。
2.本法务审查名片档之原则一向为"对事不对人",如果其名片档所指称为
公众可评议之事,即可受最大言论自由之保障,若其为针对他人个人之人格或名誉
有破坏之情事,即采最严格之审查标准。根据使用者条款
5.使用者的守法义务及承诺
您同意并保证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权益或违法之行为, 包括但不限於:
(a)妨害他人名誉或隐私权
因本法务之职责系扞卫有关本站所提供服务(除看板行为外)於使用者和本站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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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应从严处理,使用者所使用本站所提供之服务之权利来源系为来自使用者条款,
应遵守本站使用者条款之规范,自不得以维护个人言论自由为由,行破坏他人名誉之实
,言论自由并非是无限上纲,而系有其限制。於释字509号苏大法官之协同意见书
(二) 立法者藉由第三一0条客观处罚条件之规定,进一步设定了诽谤罪
的可罚性范围。简言之,其系以言论事实陈述的「真实性」以及「
公共利益关连性」两项标准,对於此际所涉及的基本权冲突情形做
了类型区分,并分别做了不同的价值权衡。从而,於言论人所为的
事实陈述系真实且与公共利益相关时,基於此际言论自由之保护应
优先於人格名誉权益维护之价值权衡,立法者特将之排除於诽谤罪
之处罚范围外;
而在所为事实陈述不真实或虽真实但仅涉及私德而
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形,立法者则认为此际的人格名誉权益重於言
论自由之价值,故此际侵犯到他人人格名誉法益之言论表现,必须
受到刑法之制裁。
於此一检举案,被检举人名片档之内容并与公共利益并无相关,自应采
人格名誉法益重於言论自由之审查标准,上述之苏大法官协同意见书之内容,
亦为本法务判断有关诽谤和侮辱他人之具体标准,
即涉及"公共利益关联性"
又"其有依据可认定为一定事实"时,言论自由保障大於人格名誉权之保障;若
其"涉及之陈述不真实"或"仅涉及个人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时,人格名誉权
之保障大於言论自由之保障,此亦回应被检举人於violation板4005篇
询问有关本站对名片档审查之立场之说明。
一般法务 lawcloud 200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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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24.107
※ 编辑: lawcloud 来自: 61.231.24.107 (11/17 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