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站內PttLaw
標題Re: [抗告] bigbowl 不當名片檔
時間Sat Nov 12 07:12:46 2005
: 不服理由 :
: 請問 以下如何得證??
: "職是,本院認為被檢舉人名片檔之內容已足以使不特定之多數人知悉其指
: 指涉之對象為何人。"
抱歉這個是我引前法務站長判決的內容喔:)
我個人的理由都是用綠色標的:)
故被檢舉人雖並未明確指出其所挑釁的對象,但其於暱稱(請看我的名片檔)
已符合積極展示名片檔之要件,且其可使不特定之多數使用者透過相
關討論,得知名片檔指稱一定範圍之對象為何人,(見看板《humanistic》)
而且我可以把我每個理由都告訴你出自於那個判決:)
: 看看到底親愛的lawcloud法務認為的"不特定之多數人"是怎樣的一個狀況
: humanistic版是個公開看板沒錯 但親愛的lawcloud法務可以去統計看看
: 在ptt每天的流量裡 有多少會流向humanistic版
我只是引用判例原則而已 您可以詳細參考那些判決的內容
還是需要我整篇都引出來跟您解釋我都沒有問題:)
Violation板1079篇 tonyahsiang vs Heyhi (2005/2/23) 之判決
"紅衛兵tony又再搞笑了 歡迎台科大的朋友繼續爆料 XDDDDDD..."
此等部分本院於PresidentLi版調查之結果,認定如非常閱讀該版
之使用者,尚難得知該段文字指涉對象為何者
但由於系爭看板為公開看板性質,不特定之多數使用者均可
透過相關討論得知名片檔指稱之對象為何人。
意思就是不管這個板平常會有人多少人去看,像PresidentLi版也並非很熱門的板
就算必須到是要到很常去看那個看板的人,才會知道你所指稱的是誰,
只要那個看板是公開看板性質,就可以讓不特定之多數
使用者有機會透過相關討論知道你挑釁和罵的人是誰:)
簡單來說,只要是有人能有機會透過該看板知道你要罵的人是誰,就已經符合
將侮辱和挑釁的對象具體特定
: 那我也想在pttlaw版檢舉個lawcloud簽名檔挑釁
: 我可不覺得一個身為比使用者更多權限的執法者
沒問題既然您認為如果對您有挑釁的意味
我就馬上刪除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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