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cloud (当个真正的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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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抗告] bigbowl 不当名片档
时间Sat Nov 12 07:12:46 2005
: 不服理由 :
: 请问 以下如何得证??
: "职是,本院认为被检举人名片档之内容已足以使不特定之多数人知悉其指
: 指涉之对象为何人。"
抱歉这个是我引前法务站长判决的内容喔:)
我个人的理由都是用绿色标的:)
故被检举人虽并未明确指出其所挑衅的对象,但其於昵称(请看我的名片档)
已符合积极展示名片档之要件,且其可使不特定之多数使用者透过相
关讨论,得知名片档指称一定范围之对象为何人,(见看板《humanistic》)
而且我可以把我每个理由都告诉你出自於那个判决:)
: 看看到底亲爱的lawcloud法务认为的"不特定之多数人"是怎样的一个状况
: humanistic版是个公开看板没错 但亲爱的lawcloud法务可以去统计看看
: 在ptt每天的流量里 有多少会流向humanistic版
我只是引用判例原则而已 您可以详细参考那些判决的内容
还是需要我整篇都引出来跟您解释我都没有问题:)
Violation板1079篇 tonyahsiang vs Heyhi (2005/2/23) 之判决
"红卫兵tony又再搞笑了 欢迎台科大的朋友继续爆料 XDDDDDD..."
此等部分本院於PresidentLi版调查之结果,认定如非常阅读该版
之使用者,尚难得知该段文字指涉对象为何者
但由於系争看板为公开看板性质,不特定之多数使用者均可
透过相关讨论得知名片档指称之对象为何人。
意思就是不管这个板平常会有人多少人去看,像PresidentLi版也并非很热门的板
就算必须到是要到很常去看那个看板的人,才会知道你所指称的是谁,
只要那个看板是公开看板性质,就可以让不特定之多数
使用者有机会透过相关讨论知道你挑衅和骂的人是谁:)
简单来说,只要是有人能有机会透过该看板知道你要骂的人是谁,就已经符合
将侮辱和挑衅的对象具体特定
: 那我也想在pttlaw版检举个lawcloud签名档挑衅
: 我可不觉得一个身为比使用者更多权限的执法者
没问题既然您认为如果对您有挑衅的意味
我就马上删除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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