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cpip (一言堂 扁版版主)
站內PttLaw
標題Re: [申訴] tcpip之不當名片檔 11/03/05
時間Fri Nov 11 07:23:36 2005
※ 引述《ittt ( 土矣 足易 足易)》之銘言:
: *括號及括號內文請刪除
: 申訴人 :ittt
: 處分事由 :
: 判決主文: 因本院認定並非為不當之名片檔 故駁回該檢舉案
: 簡附理由:
: 被檢舉人於名片檔之內容所指摘檢舉人管理板務之行為而並非為
: 針對一般個人名譽所為之誹謗,由於檢舉人本身身為板主,
: 其管理板務之行為應屬於本站中可受公評之事項,其管理
: 板務行為是否妥當,對於每位使用者之主觀觀感並不可能一致
: 依刑法311條誹謗罪之免責事項第三款中之規定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查被檢舉人之行為其於主觀上認為板主管理板務不當
: 而針對板主管理板務行為於名片檔發表評論
: 附註:
: 釋字509號闡述之言論自由之價值
: 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
: 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
: 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 不服理由 :
: 如果該條成立的話,是否代表每個人可以任意的批鬥板主
: 而不用負責? 為何對板友人身攻擊一條不適用在板主之上?
這當然負責啦
是事實就不是攻擊
這是當時發表在 politicLaw 2的草稿
完整版被 zoea 刪了
這沒有的事 當然就不會亂說啦
這幾天鄉民閑逛扁版 一系列下來的感觸
: 扁版版主的幾項作為
: 1.草菅鄉民
: 2.版主視需要隨時可以自行增列版規
: 3.不可貼唐湘龍廢文 否則就被廢文 進而劣文處置
: 4.懷疑扁版的兩位版主合作 一步一步的追殺鄉民
: 5.相同的作為 扁版版主 itt 卻有不同的處置
: 跟隨者被浸水桶三天 始作俑者卻無罪開釋
: 令人不敢苟同 真可謂一言堂 不容一點的真相雜音
: 其中的幾位板主 民主素養跟法律常識 有待加強
: 因此忠實紀錄 懇請板上諸位站務先進 代為出頭
: 1.草菅鄉民
: 這先浸了無辜鄉民 -> 再來找版規 -> 版規找不到 -> 再來自行增列「禁推條款」
: 詳細請見先前申訴。
: 後雖然經版主扯消處分,但由此仍可見此位板主心態的狂大妄為
: 2.版主隨時可以自行增列版規
: 感覺也是滿離譜,為浸鄉民水桶.
: 這版規居然說設就設. 草率至極
: 先浸了鄉民水桶 -----> 再來 所依據的版規這時才產生 ---> 公告
: 就是浸完後 -----> 自行增列的版規 「禁推條款」
: 換句話說 剛剛所做的浸水桶的處置 是沒有版規依據的
: 版規依據是在浸完水桶後 才自行增列的
: 3. 不要貼唐湘龍廢文 否則就被處以廢文 進而劣文處置
: 但這項規定並未有見諸版規
: 只是隨著版主當時高興 他說誰的文章是廢文那就是廢文
: 換句話 也就是無限上綱的自由裁量權
: 扁版 10130 篇
: 10130 6/10 - □ (不要貼唐湘龍廢文)
: 這扁板版主 wetteland 認定
: 這篇轉貼唐湘龍文認定是廢文 ---> 進而劣文處置
: 這是否已經超過 板主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權呢 ??
: 鄉民在貼之前已注意版規裡並無規定 不可轉錄某些等人的文章
: 善良鄉民已善盡該注意版規的職責
: 但始終逃不過扁版主自由裁量的迫害
: 類似的案例 還有轉錄李敖等的文章 也是被當成劣文處理
: 4. 扁版的兩位版主合作 一步一步的追殺鄉民
: 這扁版另外一位板主 ittt
: 要鄉民針對某篇文中所說補提證據 否則以造謠論
請問憑什麼要網友拿證據呢 ??
1.這些證據根本不會受到保護
而將來拿的證據越多 反而劣文越多
照你的公告拿證據 實在沒安全感
不要一再說 劣文不是你做的啦
劣文確實不是你做 但你可是在現場
網友所面對的是整個 扁版版主群
當你面對一個無視你存在的版主
你卻選擇沉默應對
說難聽一點 還是版主嗎 ??
看看當時你怎麼說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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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一點兄臺這種人
扁版會更和諧 :)
╮(╯0╰)╭
隨便你 水桶完見 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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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者對於板主的判決有意見 是否應該到組務申訴
: 而非在簽名檔或名片檔中傷板主 加以洩憤吧?
: 扁板板主最多時有三人 最少時也有兩人
: 他單提出本人 是否已構成人身攻擊甚至公然毀謗的問題?
你是 itt 阿
: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沒錯 但是對於指名道姓攻擊者
: 是否應該加以處分?
: 該使用者名片檔第五條
: 5.相同的作為 扁版版主 itt 卻有不同的處置
: 所指的是PoliticLaw第517篇的檢舉
: 而在535篇該組組務也認定本人的判決沒有問題
: 這算不算惡意抹黑?
也不過是照這位網友 frozenblue 給的方式 回敬一下
就被浸水桶
而這位網友卻沒事
你說還有公理嗎 ??
難道是我沒附上證據嗎 ??
哪一點說錯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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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53.140
推 HsinTai:公私領域還是分清楚一點好 61.64.89.5 06/12
個人的原則是不刪推文
不過最近心情不好,不喜歡看到白癡的ID
: 再者 本人"從未"給該使用者任何一張劣文
: 本人從板主就任至今所發出的劣文數也絕對不到"濫用"二字
: (可以去查證 五個月內不超過五張)
: 本人質疑他的名片檔不實 相當合理
: 但是lawcloud卻以"保障言論自由"而完全忽略了公然毀謗的事實
: 更忽略了若是其他使用者看到其名片檔後是否會對本人造成誤會的情形
: 因此本人希望再度審視此案
: 重新思考對於名片檔或簽名檔內容尺度之限制
: 以避免將來再有使用者將名片檔或簽名檔拿來當做人身攻擊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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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cpip 來自: 218.174.130.246 (11/11 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