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dbadboy (及時行樂)
看板PttLaw
標題Re: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時間Thu Oct 6 17:41:40 2005
※ 引述《DonaldLam (賴唐諾)》之銘言:
: 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組長既以決定重新連署,
: 則就此部分先前爭議即不復存在,對申訴人自亦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
: ,因此本院應為不受理之裁定。
: 至於原先擔任該板板主之人復被提名為該板板主一事,應視其版規及群組規章
: 是否有禁止之規定,否則當無禁止之必要。
因為有不少人在問且質疑我引用的法務判決 其正當性有問題
所以...我在這裡問
請DonaldLam法務在板上解釋#3645的判決
1. 雖然Ulva的申訴 你的判決是不受理
不過請問Ulva在組務板上提出新增A1Yoshi為feminine_sex板主
是否有效且合乎規定?
我跟Ulva都有來信問你
不過只得到了很含糊 不清楚的回答(如附件一 附件二之信件)
2. 請問#3645這篇 是判決? 還是只是供參考的說明?
是否具有強制效力?
煩請DonaldLam做出解釋
以上
badbadboy
(附件一)
173 10/04 Ulva R: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作者 Ulva (寧寧)
標題 Re: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fwd)
時間 Tue Oct 4 15:07:5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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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naldLam (賴唐諾)》之銘言:
: ※ 引述《Ulva (寧寧)》之銘言:
: : 不好意思,所以,您的回覆是,小組長應該改變判決,
: : 接受本人先前的新增版主申請?
: : 因為您的回覆,並沒有明確說明...。
: : 謝謝
: : Ulva
: 差不多
: 既然沒有所謂的"連署限制"其間 何來禁止更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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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175 r 10/04 DonaldLam R: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作者 DonaldLam (賴唐諾)
標題 Re: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時間 Tue Oct 4 18:56:5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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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dbadboy (及時行樂)》之銘言:
: ※ 引述《DonaldLam (賴唐諾)》之銘言:
: : 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組長既以決定重新連署,
: : 則就此部分先前爭議即不復存在,對申訴人自亦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
: : ,因此本院應為不受理之裁定。
: : 至於原先擔任該板板主之人復被提名為該板板主一事,應視其版規及群組規章
: : 是否有禁止之規定,否則當無禁止之必要。
: 所以是說...
: 我該接受ulva之申請 讓a1yoshi這個帳號來擔任板主囉?
: 感謝回覆
: 因為有點文言~__~
因為 先前的申請等於沒通過自然版主可以聲請家版主
只是我沒留意你們組內或站規有無限制卸任版主得否回歸的規定
或是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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