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dbadboy (及时行乐)
看板PttLaw
标题Re: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时间Thu Oct 6 17:41:40 2005
※ 引述《DonaldLam (赖唐诺)》之铭言:
: 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组长既以决定重新连署,
: 则就此部分先前争议即不复存在,对申诉人自亦不具权利保护之必要
: ,因此本院应为不受理之裁定。
: 至於原先担任该板板主之人复被提名为该板板主一事,应视其版规及群组规章
: 是否有禁止之规定,否则当无禁止之必要。
因为有不少人在问且质疑我引用的法务判决 其正当性有问题
所以...我在这里问
请DonaldLam法务在板上解释#3645的判决
1. 虽然Ulva的申诉 你的判决是不受理
不过请问Ulva在组务板上提出新增A1Yoshi为feminine_sex板主
是否有效且合乎规定?
我跟Ulva都有来信问你
不过只得到了很含糊 不清楚的回答(如附件一 附件二之信件)
2. 请问#3645这篇 是判决? 还是只是供参考的说明?
是否具有强制效力?
烦请DonaldLam做出解释
以上
badbadboy
(附件一)
173 10/04 Ulva R: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作者 Ulva (宁宁)
标题 Re: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fwd)
时间 Tue Oct 4 15:07:5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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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naldLam (赖唐诺)》之铭言:
: ※ 引述《Ulva (宁宁)》之铭言:
: : 不好意思,所以,您的回覆是,小组长应该改变判决,
: : 接受本人先前的新增版主申请?
: : 因为您的回覆,并没有明确说明...。
: : 谢谢
: : Ulva
: 差不多
: 既然没有所谓的"连署限制"其间 何来禁止更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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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175 r 10/04 DonaldLam R: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作者 DonaldLam (赖唐诺)
标题 Re: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时间 Tue Oct 4 18:56:5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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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dbadboy (及时行乐)》之铭言:
: ※ 引述《DonaldLam (赖唐诺)》之铭言:
: : 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组长既以决定重新连署,
: : 则就此部分先前争议即不复存在,对申诉人自亦不具权利保护之必要
: : ,因此本院应为不受理之裁定。
: : 至於原先担任该板板主之人复被提名为该板板主一事,应视其版规及群组规章
: : 是否有禁止之规定,否则当无禁止之必要。
: 所以是说...
: 我该接受ulva之申请 让a1yoshi这个帐号来担任板主罗?
: 感谢回覆
: 因为有点文言~__~
因为 先前的申请等於没通过自然版主可以声请家版主
只是我没留意你们组内或站规有无限制卸任版主得否回归的规定
或是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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