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naldLam (賴唐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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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時間Sun Oct 2 17:34:18 2005
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組長既以決定重新連署,
則就此部分先前爭議即不復存在,對申訴人自亦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
,因此本院應為不受理之裁定。
至於原先擔任該板板主之人復被提名為該板板主一事,應視其版規及群組規章
是否有禁止之規定,否則當無禁止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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