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naldLam (赖唐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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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BoyMeetsGirl群组小组长badbadboy判决不公
时间Sun Oct 2 17:34:18 2005
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组长既以决定重新连署,
则就此部分先前争议即不复存在,对申诉人自亦不具权利保护之必要
,因此本院应为不受理之裁定。
至於原先担任该板板主之人复被提名为该板板主一事,应视其版规及群组规章
是否有禁止之规定,否则当无禁止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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