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erParker (Peter Parker)
看板PttLaw
標題Re: [轉錄]<<檢舉>>抓到了.
時間Thu Oct 7 22:05:55 2004
如果板主以分身作為水桶處分之事實基礎
(不論是因分身影響秩序或是用分身逃避水桶處分)
則由板主負分身之舉證責任
這也是為何上次扁板板主要來本板請求調查註冊資料是否同一
對於板主的處分不服
可循合法申訴方式及程序提出申訴
所謂分身非違規行為
係指「重複註冊行為」本身不違規
並非指「以分身所為之其他行為」不違規
法務板工 PeterPa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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