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ersonallen (I'm really sorry...)
看板PttLaw
標題Re: Kauo寄不當的信件嚴重侮蔑我,已把信件轉寄給ID5.
時間Sun Sep 23 01:27:19 2001
小弟不才是資訊所的學生,之前完成了科技法律的學程,希望對朋友這次遭受的網
路犯罪有所幫助.
我想提醒大家,別以為ID被盜用是一件小事.
ID被盜用輕者可能自己的資料被對方侵犯,重者會利用被盜者的名譽.
經常會犯下的有兩種罪行,即"誹謗"與"公然侮辱".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三百零九條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最近許多網路上犯罪行為都被法院判刑通過,網路毀謗罪的案例陸續增加.
提醒了大家:網路上的不實言論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在網路上發表不實言
論毀損他人名譽,是會遭到判刑處份的。
晚上我同學給我看了他女朋友收到的這一封信,希望我能協助幫忙.
收到信件是利用PTT站上點播歌曲的系統點歌給A小姐(為了保密起見,簡稱A),
信上的寄件者為PTT站的kauo(利用前幾篇,已經有指明ID).
在此澄清,由於尚未查出是否有盜用的行為,再此指的kauo並不一定是本尊,
所以無意指出kauo為某位人士***
在看過了信件,收集了一些資料,一些PTT站上的使用方法及有疑問之處,
請教過站長之後,不才有了以下說明:
kauo由ptt站點播歌曲給A小姐,會顯示在站上版面的動態模式畫面裡頭,
每個人只要把動態模式設定在on,都可以看到五天之內所有關於點歌的內容.
PTT站裡頭的動態模式Default的設定值為on,如果沒有變動,大多數人都看的到,
已經構成"公然"的條件.
kauo點給A小姐的歌裡,口出穢言之外,嚴重傷害A小姐的字眼,讓A小姐心理造成極
大的恐懼及傷害.
就我看到的,一個女孩子被冠上那樣的字詞,心理的傷害遠超過我看到她整個晚上
在哭泣這樣短短的療傷時間...
誹謗與公然侮辱都是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未指明具體的事
實,只作抽象的謾罵,是侮辱;若是指有具體的事實,損及他人的名譽,則屬誹謗.
換言之,如果沒有事實之真偽的問題,則為侮辱,例如罵他人是畜牲,或以不堪入耳
之髒話罵人;如果關乎事實之真偽,則屬誹謗的問題,行為人是否能證明所指稱之
事實是否確為真實,常會影響誹謗罪的成立與否,例如指稱某官員侵吞公款.
兩者都需要具備"公然"的條件.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
狀況.
根據院字二O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
誹謗罪不須具"公然"的要件,但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方始成立.
來看看現在這一個案件,kauo將妨害A小姐名譽的訊息公布在網站上:
kauo指出某項具體內容,不管所指正確與否,內容涉及A小姐私德,
足以夠成誹謗罪.
另外,Kauo點歌中有辱罵A小姐的髒話,公佈在動態畫面上:
贓化為未指出具體的內容,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
由於A小姐忿慨不已,以上是我建議可以提起訴訟的罪名,兩者皆為告訴乃論罪.
只要A小姐提起訴訟,電信警察局拿到法院的搜索令後,就會展開調查.
因為網路案例最近盛行,課堂老師還說許多律師都乘著潮流,A小姐也不必擔心沒
人幫妳啦,至少我老師也是律師嘛,別擔心:)
希望能找出真凶,還A小姐一個清白.
基本上我對這一信件有些許質疑,可以說是嫌犯自行露出了馬腳.
當然,為了事實的真相,還是得講求證據.
總之,法律會還善良的人一個清白的.
p.s.(如果真要麻煩來查,那就只好查了...怎麼查呢?
kauo這ID當時上網寄信的來源,反查Domain name回去是某家固網,
所以真要抓兇手的話,不難...)
※ 引述《guest (海邊漂來的鐵罐)》之銘言:
: ※ 引述《aclinique (我是你的負擔)》之銘言:
: : Kauo, 我對這封信件保留法律追訴權.
: 靠!..
: 我的ID被盜用!..
: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3.23.35
1F:→ ronnywang:推y 推薦自:210.85.222.120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