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ersonallen (I'm really sorry...)
看板PttLaw
标题Re: Kauo寄不当的信件严重侮蔑我,已把信件转寄给ID5.
时间Sun Sep 23 01:27:19 2001
小弟不才是资讯所的学生,之前完成了科技法律的学程,希望对朋友这次遭受的网
路犯罪有所帮助.
我想提醒大家,别以为ID被盗用是一件小事.
ID被盗用轻者可能自己的资料被对方侵犯,重者会利用被盗者的名誉.
经常会犯下的有两种罪行,即"诽谤"与"公然侮辱".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三百十条第一项:普通诽谤罪)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三百零九条第三百零九条:公然侮辱罪)
最近许多网路上犯罪行为都被法院判刑通过,网路毁谤罪的案例陆续增加.
提醒了大家:网路上的不实言论不在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内,在网路上发表不实言
论毁损他人名誉,是会遭到判刑处份的。
晚上我同学给我看了他女朋友收到的这一封信,希望我能协助帮忙.
收到信件是利用PTT站上点播歌曲的系统点歌给A小姐(为了保密起见,简称A),
信上的寄件者为PTT站的kauo(利用前几篇,已经有指明ID).
在此澄清,由於尚未查出是否有盗用的行为,再此指的kauo并不一定是本尊,
所以无意指出kauo为某位人士***
在看过了信件,收集了一些资料,一些PTT站上的使用方法及有疑问之处,
请教过站长之後,不才有了以下说明:
kauo由ptt站点播歌曲给A小姐,会显示在站上版面的动态模式画面里头,
每个人只要把动态模式设定在on,都可以看到五天之内所有关於点歌的内容.
PTT站里头的动态模式Default的设定值为on,如果没有变动,大多数人都看的到,
已经构成"公然"的条件.
kauo点给A小姐的歌里,口出秽言之外,严重伤害A小姐的字眼,让A小姐心理造成极
大的恐惧及伤害.
就我看到的,一个女孩子被冠上那样的字词,心理的伤害远超过我看到她整个晚上
在哭泣这样短短的疗伤时间...
诽谤与公然侮辱都是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两者的差别在於,如果未指明具体的事
实,只作抽象的谩骂,是侮辱;若是指有具体的事实,损及他人的名誉,则属诽谤.
换言之,如果没有事实之真伪的问题,则为侮辱,例如骂他人是畜牲,或以不堪入耳
之脏话骂人;如果关乎事实之真伪,则属诽谤的问题,行为人是否能证明所指称之
事实是否确为真实,常会影响诽谤罪的成立与否,例如指称某官员侵吞公款.
两者都需要具备"公然"的条件.所谓"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之
状况.
根据院字二O三三号解释,所谓"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之状况.
所谓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对他人做出轻蔑的表示.
诽谤罪不须具"公然"的要件,但须有"散布於众"的意图,方始成立.
来看看现在这一个案件,kauo将妨害A小姐名誉的讯息公布在网站上:
kauo指出某项具体内容,不管所指正确与否,内容涉及A小姐私德,
足以够成诽谤罪.
另外,Kauo点歌中有辱骂A小姐的脏话,公布在动态画面上:
赃化为未指出具体的内容,足以构成公然侮辱罪.
由於A小姐忿慨不已,以上是我建议可以提起诉讼的罪名,两者皆为告诉乃论罪.
只要A小姐提起诉讼,电信警察局拿到法院的搜索令後,就会展开调查.
因为网路案例最近盛行,课堂老师还说许多律师都乘着潮流,A小姐也不必担心没
人帮你啦,至少我老师也是律师嘛,别担心:)
希望能找出真凶,还A小姐一个清白.
基本上我对这一信件有些许质疑,可以说是嫌犯自行露出了马脚.
当然,为了事实的真相,还是得讲求证据.
总之,法律会还善良的人一个清白的.
p.s.(如果真要麻烦来查,那就只好查了...怎麽查呢?
kauo这ID当时上网寄信的来源,反查Domain name回去是某家固网,
所以真要抓凶手的话,不难...)
※ 引述《guest (海边漂来的铁罐)》之铭言:
: ※ 引述《aclinique (我是你的负担)》之铭言:
: : Kauo, 我对这封信件保留法律追诉权.
: 靠!..
: 我的ID被盗用!..
: @_@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3.23.35
1F:→ ronnywang:推y 推荐自:210.85.222.120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