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ckto1982 (夢回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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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批踢踢入侵帳號事件 律師:觸犯刑法 但屬告訴乃論
時間Fri Oct 7 15:12:51 2005
批踢踢入侵帳號事件 律師:觸犯刑法 但屬告訴乃論
2005/10/07 14:45
記者陳曉藍/台北報導
全國最大的BBS站台大批踢踢實驗坊(PTT)爆發站長小莎因懷疑男友劈
腿,向PTT2法務部長借有管理權限帳號,侵入情敵「L小姐」帳號,閱
覽、刪除信件一事,律師簡榮宗指出,此事件違反刑法315-1條與359條
,但是這兩條都是告訴乃論,當事人L小姐提出告訴,才會進入法律程序。
簡榮宗表示,首先,小莎違反刑法315-1條「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e-mail也屬
於一種非公開言論,因此受到這條法規約束;另外,小莎刪除了情敵的
信件,觸犯刑法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
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偶有網管人員檢查員工信件、MSN情事發生,簡榮宗說,這與這次
PTT事件不同,雖然都是「偷看別人的信件」,這兩條法規的重點在於
「無故」,如果有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網管人員執行公司政策,維護
公司營業祕密,並不觸犯刑法315-1條與359條。
另外,簡榮宗表示,刑法315-1條與359條都屬於告訴乃論,所以被侵入
帳號的「L小姐」提出告訴,才會進入法律程序,檢察官不會主動偵辦。
http://www.ettoday.com/2005/10/07/91-18538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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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像牠
http://www.91flash.com/flash/1200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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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49.124
1F:推 equation:"批踢踢實驗坊"? 我以為是 "實業坊" @@a 220.136.77.246 10/10 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