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ckto1982 (梦回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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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批踢踢入侵帐号事件 律师:触犯刑法 但属告诉乃论
时间Fri Oct 7 15:12:51 2005
批踢踢入侵帐号事件 律师:触犯刑法 但属告诉乃论
2005/10/07 14:45
记者陈晓蓝/台北报导
全国最大的BBS站台大批踢踢实验坊(PTT)爆发站长小莎因怀疑男友劈
腿,向PTT2法务部长借有管理权限帐号,侵入情敌「L小姐」帐号,阅
览、删除信件一事,律师简荣宗指出,此事件违反刑法315-1条与359条
,但是这两条都是告诉乃论,当事人L小姐提出告诉,才会进入法律程序。
简荣宗表示,首先,小莎违反刑法315-1条「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
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e-mail也属
於一种非公开言论,因此受到这条法规约束;另外,小莎删除了情敌的
信件,触犯刑法359条「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
电磁纪录,致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过去偶有网管人员检查员工信件、MSN情事发生,简荣宗说,这与这次
PTT事件不同,虽然都是「偷看别人的信件」,这两条法规的重点在於
「无故」,如果有正当理由则不在此限,网管人员执行公司政策,维护
公司营业秘密,并不触犯刑法315-1条与359条。
另外,简荣宗表示,刑法315-1条与359条都属於告诉乃论,所以被侵入
帐号的「L小姐」提出告诉,才会进入法律程序,检察官不会主动侦办。
http://www.ettoday.com/2005/10/07/91-18538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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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像牠
http://www.91flash.com/flash/1200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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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0.49.124
1F:推 equation:"批踢踢实验坊"? 我以为是 "实业坊" @@a 220.136.77.246 10/10 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