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0 (傑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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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立院三讀 公益勸募有法可管了
時間Wed Apr 26 13:47:39 2006
立院三讀 公益勸募有法可管了
記者林新輝、黃福其/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益勸募條例」,明訂只有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
及財團法人能發起勸募,各級政府組織不得對公眾發起勸募活動,未來的勸募活動邁向法
制化、透明化及公開化,捐款人的權益將更獲保障。
未依法令規定發起勸募活動,依情節不同可處一萬到廿萬元不等罰款,得連續處罰;情節
嚴重者還可撤銷勸募許可,若有犯罪嫌疑還將移送法辦。
內政部表示,此條例有助建立勸募管理制度,避免假募款真斂財,五月三日將邀集相關單
位研商「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及「公益勸募許可辦法」後,社會上一些愛心團體募款
都須配合辦理,否則將受罰。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
應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向外界募集財務之勸募活動,則較嚴格的採許可制,備
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
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公開勸募人員應主動出示許可文件及工作證,以媒體方式進行勸募,必須載明勸募許可文
號。所募財物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物品、日期等細項。
發起人必須是法人組織、捐款使用必須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等,違反規定將依情節
輕重處罰款、撤銷勸募許可。
因公益團體辦理勸募時所需「工作費」,常因不透明備受質疑,依勸募金額多寡,明訂不
得超過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五不等比例。
為確保善捐運用透明,也規定勸募活動期滿後卅天內,公益團體必須將所得、支出及捐贈
人等資料公告、公開徵信,擬定使用計畫書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開支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以
上,應以支票或經金融機構匯款,不得使用現金。
【2006/04/26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32805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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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hickenchick:不知實施後會如何... 04/26 17:27
2F:推 akakapo:大家捐獻自己的愛心時,一定要謹慎求證,不要幫錯人哦~ 04/26 17:30
3F:推 bxxl:怎樣算勸募啊? 像世界展望會的飢餓三十募款活動算嗎? 04/26 19:49
4F:推 akakapo:回樓上:是的。 只要是"給帳號"就算募款。 04/27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