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g10130 (白毛毛)
看板Psychology01
標題[情報] 向陽營活動組的各位
時間Thu Jul 29 01:51:49 2010
其實我很不想po這篇文 因為我的身分po起來就是在幫忙
事情是關於吳沛修的攝影機 因為你們前鎮子跟他借攝影機
但是過了一陣子你們發現壞了 也沒有馬上通知吳沛修
還是吳沛修那天剛好跟我有遇到小款才知道的 關於這一點
就可以算你們隱瞞物品的損壞了 所以法庭上也不會輸(雖然你們說一打開就壞了)
再來關於你們是"使用借貸" 依民法468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保管借用物
違反前義務 致使用物毀損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就是說物品正常使用不應該發生那樣的損害 而現在發生了
就是沒有注意 所以根本不用舉證你們怎麼用壞 你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再來是關於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民法213條 原則上應恢復原狀 也就是你們應該修好歸還
例外不能恢復原狀才是以金錢賠償 所以這件事 不是你們要賠多少錢的問題
而是你們應該恢復原狀然後歸還
然後你們有人提到 這是租賃契約 但是這其實是使用借貸 如果是租賃契約的話
那你們打算付多少租金?
既然吳沛修一開始沒跟你們要租金 於情於理你們就該恢復原狀然後歸還吧
再來你們跟他也借了好一陣子 物品本來就會折損 你們現在說一開始就壞了
難道完全沒關係嗎? 吳沛修現在礙於人情 也不想怎樣 但我也是看不下去
你們說不懂法律就很衰 但其實不是吧 法律會這樣規定 就代表你們有過失
本來就該自己修好然後歸還吧 吳沛修是有人情壓力 才沒有很強制
他現在跟你們要 除了很煩還很衰 他理應借你們嗎 這也是人情
所以你們應該也要展現自己的誠信和良心 自己修好然後歸還 而不是現在的爭論吧!!
以上是我要說的 有什麼不對可以反駁我
陳韻安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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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29.2
1F:推 hsuan0325:咦???之前我們6月用的時候非常正常耶!影片都得獎了,我想 07/29 02:03
2F:→ hsuan0325:應該不可能打開就壞了吧??!! 07/29 02:03
對吼 還有這一點 關於我們使用過這一點 因為我們使用完之後
吳沛修看都還是好的 所以你們借的當下沒有馬上檢查並舉證
並在壞了以後沒有馬上通知 這也是你們的過失 不能當作藉口!
※ 編輯: dog10130 來自: 219.84.29.2 (07/29 02:06)
3F:→ hsuan0325:白毛不要生氣啦乖 大家說話也要記得摸摸良心唷 07/29 02:05
也請負責人看到 盡快把物品恢復原狀並歸還
大家應該也不想以被告的身分到法庭吧~!(而且案件對被告很不利)
※ 編輯: dog10130 來自: 219.84.29.2 (07/29 03:01)
※ 編輯: dog10130 來自: 219.84.29.2 (07/29 03:04)
4F:推 Daulken:真是令人大開眼界的文章... 07/29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