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lchang (Seroxat)
看板Psychiatry
標題Re: [問題] 兄弟姊妹有照顧精神病患者的義務嗎?
時間Tue Jul 13 02:09:34 2004
※ 引述《leicamp (Wie geht's? )》之銘言:
: 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 我有一個朋友,女性,26歲,早期診斷為躁鬱症,吃藥吃了三年,今天改診斷為
: 精神分裂,吃藥吃了一年。
: 我有主動打電話給他,問他需不需要幫助,他毫不客氣的說:不需要。
: 我覺得他沒有病識感,藥是她媽媽每個月去拿的。
: 他都待在家裡,沒有工作已經四年了。她不想站起來,只會當米蟲。
: 我的問題是:我估計他媽媽可以再養他10-20年,等他父母死後,
: 他的兄弟姊妹有照顧他的義務嗎?還是可以遺棄他???
依據精神衛生法
嚴重而無自理能力的精神病患
是需要設立保護人
保護人,應依下列順序定之:
監護人。
配偶。
父母。
家屬。
前項同一順序中有數人時,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相同或非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不能依前條規定置保護人時,應由其戶籍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人員
為保護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由其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為之。
保護人,非有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保護職務者,不得辭其職務。
保護人應履行義務:
促使病人接受治療,避免傷害他人或自已;必要時,依專科
醫師診斷或鑑定結果,協助病人辦理住院。耢病人住院時,
協助醫事人員進行治療。病情穩定或康復時,依醫師指示辦
理出院。病人出院後,協助其繼續接受門診、社區復健、居
家治療及教育訓練或就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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