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lchang (Seroxat)
看板Psychiatry
标题Re: [问题] 兄弟姊妹有照顾精神病患者的义务吗?
时间Tue Jul 13 02:09:34 2004
※ 引述《leicamp (Wie geht's? )》之铭言:
: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 我有一个朋友,女性,26岁,早期诊断为躁郁症,吃药吃了三年,今天改诊断为
: 精神分裂,吃药吃了一年。
: 我有主动打电话给他,问他需不需要帮助,他毫不客气的说:不需要。
: 我觉得他没有病识感,药是她妈妈每个月去拿的。
: 他都待在家里,没有工作已经四年了。她不想站起来,只会当米虫。
: 我的问题是:我估计他妈妈可以再养他10-20年,等他父母死後,
: 他的兄弟姊妹有照顾他的义务吗?还是可以遗弃他???
依据精神卫生法
严重而无自理能力的精神病患
是需要设立保护人
保护人,应依下列顺序定之:
监护人。
配偶。
父母。
家属。
前项同一顺序中有数人时,以亲等近者为先;亲等相同或非亲属者,以年长者为先。
不能依前条规定置保护人时,应由其户籍所在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人员
为保护人;户籍所在地不明者,由其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
主管机关为之。
保护人,非有事实足认其不能执行保护职务者,不得辞其职务。
保护人应履行义务:
促使病人接受治疗,避免伤害他人或自已;必要时,依专科
医师诊断或监定结果,协助病人办理住院。耢病人住院时,
协助医事人员进行治疗。病情稳定或康复时,依医师指示办
理出院。病人出院後,协助其继续接受门诊、社区复健、居
家治疗及教育训练或就业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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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arlchang 来自: 218.168.203.108 (07/13 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