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rra (還沒想到)
看板PresidentLi
標題Re: [蕃薯藤] 李敖放話:先宰杜正勝
時間Sun Feb 27 23:54:24 2005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From: 218.166.40.224
: 推 heartblue:你說玩“兩面手法”是指什麼呢? 220.137.85.1 02/27
: 推 MerinoSheep:你是沒看我寫的陳儀處理彭孟緝執行大屠殺 61.229.188.25 02/27
: → MerinoSheep:時候的作為嗎 那不是兩面手法是啥 61.229.188.25 02/27
: 推 heartblue:你所舉的例我在文章有看到,彭孟緝到底有沒有 220.137.85.91 02/27
: → heartblue:“大屠殺”都是個疑問。我是想請教一下Escarra 220.137.85.91 02/27
: → heartblue:兄的看法(我沒記錯的話,你們應該不是同一人) 220.137.85.91 02/27
請M姐借我copy and paste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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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來看看陳儀密電蔣介石的電表就知道了。
1947.03.06─
下午2點,「處委會」發表「告全國同胞書」;並選出17名常務委員(包括國民參政員、
國大代表、台北市參議員、省參議員等),聲明:這次事件純屬要求政治改革,並非以
外省人為目的。
高雄市市長黃仲圖、議長彭清靠及涂光明、曾鳳鳴、林界等至壽山向要塞司令彭孟緝勸
降,反放彭殺3人,扣彭清靠,放黃仲圖下山。
下午,彭孟緝令高雄要塞軍隊分3路向市區進擊,採無差別大掃射,造成民眾重大傷亡。
8:30PM,陳儀第3次廣播:將改組省政府、預定7月1日舉行縣市長民選。
228事件處理委員會「台北市分會」、「板橋支會」成立。
蔣介石密電陳儀:「21師全師調台,同時駐閩的憲兵21團亦調2個營來台灣。」
陳儀呈蔣介石密函:「一般民眾缺乏國家意識易為排斥外省人的封建思想所惑」、「顯係
有計劃有組織的叛亂行為」、「獨立等叛國運動」、「對於奸黨亂徒須以武力消滅不能容
其存在」。
陳儀呈調查統計局報告:「有政治慾望之人士,高唱大台灣主義,冀達台人治台之目的。
本局於35年1月19日……本年2月15日,均有報告。」
1947.03.07─
晨,彭孟緝下令攻擊高雄第一中學;槍殺3名請願代表。
上午,長官公署致函處委會可「逕報圈定縣市長」。
下午,「處委會」通過「32條處理大綱」,在會場秩序混亂下,又增列10條。
傍晚,處委會代表向陳儀提出42條,遭嚴厲拒絕。
6:30PM,王添火丁廣播處委會本日工作,最後說:「處委會的使命已經完了,…,希望全
體省民繼續奮鬥。」
陳儀致電國府要求:「除派21師全部開來外,再加開一師,至少一旅」。
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赴南京。
基隆處委會呼籲市民勿妄動。晚上發生軍民衝突。
台中市各國民學校恢復上課;「二七部隊」正式編成。
嘉義市民軍攻下紅毛碑軍械庫,軍隊撤往水上機場。湯守仁率鄒族支援民軍。
國府軍隊在嘉義崎仔頂殺害民眾6人,濫捕十餘名民眾。
228事件處理委員會「台北縣分會」、「新竹縣分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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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二二八的專家,我也無意在此專題討論二二八,
我只回答H網友對我的提問,那就是我的看法是什麼。
我的看法是,陳儀在二二八事件發生的過程中,
從一開始想要自力武力鎮壓,到發現民變的規模似乎不是他獨立可以解決,
於是他一邊安撫群眾,
與全省「自發性」成立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對話,並做出多項承諾,
但對他來說,這些舉動只不過是緩兵之計,
其目的是為了掩蓋緊急向南京政府調兵以遂行武力鎮壓的舉動。
換言之,他完全不考慮遵守他在對談中所做的任何承諾,
(想想,這跟日治初期日本人誘降所謂「匪徒」,然後再加以殺害的舉動有何不同?)
亦不反省何以原本全無組織的突發事件會演變成全島性的抗爭,
並視在地有識之士事前事後所點出的種種施政上的問題於無物,
(其實這跟所謂辛亥革命還蠻像的,都是偶發的事件導致大區域政治秩序的分崩離析,
那個崩解的歷史條件已經存在在那裡,星星之火即足以燎原。)
而只圖用武力對應。其實,當時民間當然不乏主張並實際以武裝起事者,
例如二七部隊即是,但陳儀要求調派那麼多兵力,
以及從事後他實際清鄉的對象與範圍看來,
都遠遠超過當時有實際武力叛亂行動的程度,
而在平亂與清鄉的過程中,說一句任意誅連無辜應不為過。
結論是,所謂的兩面手法,就是一邊對人民說好好好,我們坐下來談,
並且接受人民所提的種種條件,使其放鬆警覺,
但背地裡卻調軍隊來大殺特殺,殺雞儆猴。
身為台灣省的最高行政首長,他是有極高的決策權的人,
尤其是在當時的背景下,雖然其法律權限與日治時期的臺灣總督相比仍然稍小一點,
但他實際上能決定的事情恐怕也與臺灣總督相當接近,
在這個前提下,他必須要為他所做的決定負責的程度當比聽口令開槍的士兵高出甚多。
我們檢視一下他的行為就可以發現,
他面對二二八事件所採取的手段遠超過其所應該使用的程度,
至少,即使有需要武力鎮壓,也僅能針對以武力反抗之人,
對於未以武力反抗之人,即使懷疑其與叛亂組織有關,
也只能以法定程序加以逮補,並依法定程序加以審理定罪處刑,
但他的「平亂」與「清鄉」,顯然並不是這樣的作為。
相較於東德士兵,完全是服從合於法律規定的口令以執行命令,
尚且應該被究責,像陳儀這樣,不但是自己的決策,而且決策與執行過程就違法,
難道就可免責?
如果說,身受納粹的形式法治國理論所害的德國,
在戰後能以自然法理論的復興來作自我反省與檢討,
為什麼同樣受到獨裁專制之苦的台灣甚至中國,反而一直試圖要替專政者解套?
難道真的是奴性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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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40.224
※ 編輯: Escarra 來自: 218.166.40.224 (02/27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