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ie9421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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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系學會對於系隊參加大公盃之補助事宜報告
時間Fri Dec 11 01:04:22 2009
各位系隊同學/學長姐您好,我是系學會會長楊凱皓,有鑑於近期各系隊對系學會體
育部對於各系隊報名參加大公盃之補助與收費問題有些許之疑慮,本人在此做一簡單之說
明,並商討雙方爭議之最大公約數,惟因經費問題與風險分擔有相當之關聯,為一零和賽
局,故雖不一定能使雙方之收益極大化,但本商討之主要目的係在追求整體效益之極大化
,期望各方能諒解。以下本文將分四部分闡述:
一.事實概述
本系女、男排球系隊以及女、男籃球系隊將於12/19、12/20參加暨南大學所舉辦之大
公盃體育競賽,因暨南大學位於南投,且位於山頂,故須由遊覽車接送來回以求方便與安
全,惟,系學會因些許影響經費之因素(下將詳述)考量,決定向系隊收取部分之遊覽車費
,原先之定額為一人330元,然此一決定造成系隊之反映,或有認為不應收費,或有認為
應降低收費,或有認為應延後收費時間,總而論之皆為隊系學會之決定不滿,故本人在此
撰本文,希望解決此一爭議問題,達成雙方之協議。
二.系學會對各系隊出賽補助之問題
1.析論系學會對系隊出賽補助之本質
系學會為一學生自治團體,其目的有二,第一係為聯繫系上同學感情,第二則為作為
系上同學與系的行政體系之聯繫管道。本文認為,系學會對於系隊出賽之補助(包含報名
費、交通費等)係屬於第二項目的之履行。析言之,系隊出隊比賽乃係為台大政治系之代表
,並在比賽中未系上爭光亦同時培養自我之身心健康,就此一目的與性質而論,系隊出賽
理應由
政治系本身做為給予補助、協助之主體,而此時,因前述,
系學會,作為系上同學
與系之行政單位之聯繫,理應協助系隊,代為向
系辦之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
稱學委會)申請出賽之補助。就此一本質而言,學委會理應為主要支經費來源,而系學
會,在此一層面而言,即不應且不能作為一風險承擔者(stakeholder)。
然,或有論者認為,系上學生皆應受系學會之福利補助,故系學會亦應成為風險承擔
者,負擔系隊之補助經費,位於此一論點,本人完全贊同,但系學會之福利補助來源--
系學會費本身即是一囚犯困境模型下之公共財(本人先前已有撰文解釋),若系學會有足夠
之經費,就上述之觀點,確實應該補助,但若系學會之經費不足,僅能將風險移轉至使用
者,成為使用者付費之形態,亦即,系學會費可補助有繳交系學會費之人,對於未繳交系
學會費之人,雖系學會確實有意願補助,但卻無能做到。然而,系隊為一整體,故實難以
如上所述拆解為有付費以及沒付費兩種分類,因系隊中混雜著有繳交系學會費以及未繳交
系學會費之人,因此,系學會在此僅能盡最大之財務能力給予補助,無法成為完全的
stakeholder。
綜上所述,就本質而言,系學會在消極面之定位為"協助系隊向學委會申請補助之
單位"並非系隊參賽之stakeholder;在積極面之定位則為"提供系上同學福利(包括系隊
參賽)之單位",但因囚犯困境中之free-rider現象,使系學會"無能力"完全符合積極面
向之定位,故亦不能算為完全之stakeholder。
2.系學會本身對於提供補助之立場
然就系學會而言,縱使上述兩種面向接指出系學會無法在系隊參加比賽之層面作為完
全之stakeholder,系學會秉持為同學服務之熱忱與精神,仍抱持盡力為系隊做出能力範圍
內所能及之協助,亦即,系學會在本身財務負擔能力之範圍內,可以並且願意對各系隊出
賽做最完善的補助,此乃為系學會運作之宗旨,亦為系學會在處理對於系隊參賽之補助事
項方面的指導原則。
3.對於系隊立場之回應
然對某些系隊而言,其可能認為"過去都是這樣補助的,為什麼現在不比照過去之補
助?",就此一觀點而言,若套用上述之消極面向,本文認為,自過去至現在,系學會之
定位始終未變,一直都是系隊與學委會之間的溝通管道,今年度收費係因學委會有特殊原
因(後將詳述),又系學會不論是在消極定位上或是積極之態度上,皆非,且無法作為一完
整之stakeholder(如前所述),故僅能採用"使用者付費"之模式,將財務能力上無法負擔
之風險,轉移至使用者,這便為本次系學會會向各系隊收取車費之定位以及理論背景。
三.系學會收費之考量
1.系學會歷來之補助經費來源
系學會之經費來源,在系學會費以外,僅有二主要來源,第一,係為前述之學委會之
補助;第二,則係為
社科院學務分處課外活動組(下稱
課活組)
(或有論者認為贊助亦為經費主要來源之一,但贊助需要以活動為單位,須檢附活動企劃
書才得拉取贊助,故不在此處討論),其中學委會,因上述之理由,即政治系之體育活動
因係有利於政治系,故體育活動由學委會補助毫無疑義,而其中課活組,課活組為社科院
之單位,政治系隸屬於社科院,而系隊之體育活動亦可算為課外活動,故各系隊參與比賽
之經費,系學會主觀上亦願意代為向課活組申請,以上即為系學會對於系隊參與比賽之兩
大經費來源。
2.本學期課活組與學委會之特殊情況
惟本學期,課活組與學委會皆有特殊之狀況致使該二單位本身之經費皆較為不足,致
使影響致對系學會之補助金額,故影響系學會對系隊之補助金額(上述之推理邏輯若有疑慮
請參照前段對於stakeholder所在就定位上以及現實上之分析)。
其中課活組,主要面臨模擬聯合國社明年即將舉辦模擬聯合國會議,以及社科院本身
年度預算因遷院以及電費問題而皆較為吃緊二原因,對於學生社團之補助皆較為少,雖課
活組主觀上仍希望盡量給學生補助,但客觀上受到上述條件之結構性限制而無法完全達成。
而學委會,則係因暑假及開學期間從事八八水災之救災活動,以及前述之社科院經費
問題使政治系本年度從社科院收取之經費亦較少兩原因,所能給予學生之補助,亦較為單
薄。
上述之問題在前幾年鮮少發生,而兩個單位同時面臨經費較不足之情況更可為寥寥無
幾,故此次系學會會考量向系隊收費並非本屆系學會吝嗇或有意圖從中獲利,而係因上述
之結構性因素限制所導致,故會使得今年度系學會對於補助之作法較往年有些許之不同。
然此一限制在理論上不應由系學會做為stakeholder,其原因亦如前述,縱使系學會有意
願(確實是有意願)代為承擔風險,系學會之財務狀況在客觀上亦不足以支持此一意願,
故本人願就此結構性之限制向各系隊道歉。
3.原先規劃之決策考量
(1)金額部分
關於原先規劃之經額,係經過"未領取補助前"之系學會財務狀況考量而做出,因課
活組12月份之補助金額已用盡,故須等到1月份才能得知補助金額,故須待至1月,系學會
才能確定所有之補助額度,故先以未領取補助之財務狀況作為估計,系學會在財務負擔許
可之狀況下,盡可能的做出最大額度之補助,剩餘部分交由使用者付費,故算出330之金額,
就此,系學會作以下之檢討:關鍵乃在於,"系學會應將補助之額度"一併納為收費
金額之考量,而非僅以"未領取補助時"之經費作為考量,實為系學會之缺失,本人在此
代表系學會向系隊道歉。
(2)繳費時間
原先規劃之繳費時間為下周,其主要考量因素係為因擔心事後收費,會造成缺乏收費
課責機制,且造成各系隊收費、繳費之不便,故決定在出賽前收費,以求完整性與方便性
,就此亦有系隊提出反映。
因此,系學會就此擬訂修正後之方案,同時兼顧系隊之需求以及系學會收費之考量,
包括時機與補助。如下段所述
四.新收費方案
為兼顧考慮"領取補助後之系學會財務狀況、收費時機、收費課則性與效率以及收費
金額之可接受程度",系學會擬定新收費方案與流程如下:
1.收費時機:收費時間改為系學會領取所有補助,包括來自課活組以及學委會之補助後,
具體時間大約為明年一月上旬,在領取補助後將通知各系隊隊長。
2.收費額度:系學會會究所領取到的補助額度以及系學會之財務狀況,與各系隊隊長商討
雙方皆能接受的收費額度
3.收費課責:為避免各系隊因比賽已結束,遊覽車已使用完畢,而缺乏付費之課責機制,
致使系學會成為大部分之stakeholder,使財務無法負擔,因此擬訂收費之課責機制如下:
各系隊有責任收齊經過討論,雙方皆接受後之費用,若未能收齊,則不足之部分由該系
隊下學期參與大政盃之系學會補助經費中扣除。
五.結論
以上之論述僅是希望各系隊能了解系學會之決策過程,以及系學會做出如此決定背後
之原因,更希望使各系隊了解系學會希望能給予各系隊最大協助之強烈意圖以及結構上限
制。
關於新收費方案,本人認為至少可兼顧多方主要之要求,雖不能使任何一方之效益極
大化,但卻為目前本人可想到的方案中,最能夠讓總體效益極大化之方案,希望各系隊能
諒解系學會之困難之處與立場,並接納此一顧及各隊提出之要求以及系學會之考量之新方
案,若有任何不滿之處或有更好的方案建議,都歡迎隨時與本人或體育部連繫,我們願意
虛心採納。若本文有任何錯誤以歡迎指教!系學會一貫秉持服務同學之精神不變。
謝謝!
政治系系學會 會長
楊凱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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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evie9421 來自: 61.217.227.187 (12/11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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