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wen215 (橘寶)
看板Post
標題Re: [考試] 郵政法規兩條有疑問
時間Sun Oct 25 00:15:13 2015
郵政法第二十九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二、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29-1有提到包裹郵件
所以29-2的「其他各類掛號郵件」
指的是29-1所提「包裹郵件之外」的掛號郵件(也就是掛號函件)
並沒有包含包裹 所以就沒有提到毀損補償
營業規章第二百十七條
郵件遺失、被竊、毀損,本公司除依規定補償外,其間接損失不予補償。
這裡的郵件所指的是就是函件+包裹 因為有包含包裹所以就會有毀損補償的情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209.7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ost/M.1445703316.A.104.html
1F:推 moonmeow: 我了解了 所以D選項包含了掛號"函件與包裹" 出現毀損也 10/25 00:20
2F:→ moonmeow: 算是對的,這樣理解應沒錯吧? 感激不盡~ 10/25 00:21
是的~考試加油阿!!
※ 編輯: twen215 (220.143.209.7), 10/25/2015 00:21:45
3F:推 WGOWFXD: 不好意思,有個疑問。 10/26 13:53
4F:→ WGOWFXD: c為何對?照法規原本應該只賠575,那個2425是怎麼回事? 10/26 13:53
規章216
郵局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
利。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因為找到郵件了 所以郵局的權利只有補償部份的575
剩下3000-575=2425的部份要還給寄件人~
※ 編輯: twen215 (118.171.190.81), 10/26/2015 14:00:58
5F:推 WGOWFXD: T大~謝謝~我把法規33混在一起了,這樣我理解了~感謝~ 10/26 14:47
6F:推 tahikuro: 不是只有賠償575嗎 怎麼需要賠償3000 10/29 14:08
7F:→ tahikuro: 而且通知寄件人領回為何不先交回收到的575補償金呢 10/29 14:09
8F:→ tahikuro: 不管已沒有找到郵件 郵局付補償金就有權利了 10/29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