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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因為住處比較難收信問題,大多包裹都會存局後領... 但每支局的做法都不太同,想問一下遇到的問題是否常態 常往來的郵局有4家 (以下四間都要出示身分證正本) A 一般支局 = 領包裹一定要壓上完整的身分證字號+姓名 (有遇過要壓生日的) B 一般支局 = 領包裹壓上姓名即可 C 總局= 是到總局投遞股直接拿,櫃台說寫名字就好 D 總局= 也是直接到投遞股拿,也是寫名字就好 A.B皆為不同縣市 、C.D也是 雖然現在個資流落出去的管道很多,絕對不差這一個,但能少一個就會比較安心 每次領包裹,小白單上面都很硬性的規定要寫 完整的身分證+姓名(有時候還會寫生日) 讓不才真的很困頓,到底是否一定要寫身分證字號上去, 每個支局做法都不同... 不然上面有生日 身分證字號 姓名 ... 實在覺得不是很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5.112.198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ost/M.1441691384.A.29C.html
1F:推 ccshih5566: 簡單的說 你想保護自己 郵務人員也是 09/08 13:56
2F:→ ccshih5566: 你可以問是否可以中間空四碼不寫 09/08 13:57
3F:→ rockt123460: 有問過了一定要一字不差的寫.. 09/08 14:00
4F:→ rockt123460: 可是每間郵局做法都不一樣...實在是..... 09/08 14:00
5F:→ rockt123460: 題外話 宜蘭版版主好XD 09/08 14:00
6F:推 ringohejia: 我們之前上新生課是教寫前六碼就可以了 09/08 15:25
7F:→ swjlsc: 法規沒有規定應抄錄身份證字號 不想寫就不要寫 09/08 17:25
8F:→ LiveInNow: 當然要不一樣啊.. 都一樣那壞人就固定背那幾個就好 09/08 19:31
9F:→ LiveInNow: 這叫隨機抽考 09/08 19:31
10F:推 azukitw: 身分證字號可以不給抄 這有個資法問題 09/08 19:41
11F:→ azukitw: 對方不給領就打0800投訴 白海豚很快就會轉彎的 09/08 19:41
12F:→ azukitw: 而且要生日太詭異了 有身份證字號+生日 可以作很多壞事 09/08 19:43
13F:→ walkahead: 樓上 上個資法課的時候有說 郵政法為特別法 所以可以 09/08 22:34
14F:→ walkahead: 抄錄呦 不過如果客人有疑慮 可以後幾碼寫**** 09/08 22:36
15F:→ walkahead: 其實個資法沒有無限上綱到我們不能抄錄任何資料 09/08 22:37
16F:→ walkahead: 它比較著重於保存及外洩問題 09/08 22:38
17F:→ swjlsc: 法規第幾條規定要抄錄的 沒法源憑什麼抄錄 未經同意就是違 09/09 18:02
18F:→ swjlsc: 反個資法 09/09 18:02
19F:→ letyoufree: 可以不給抄,相對也可以不給領,就這麼簡單 09/09 20:57
20F:推 hoodia: 在郵局單位做事,最幹的就是有些局做法都不ㄧ致(更別 09/09 21:02
21F:→ hoodia: 說縣市差異了 09/09 21:02
22F:→ yenliang: 怪那些官啊 大聲一點LP就不見了 誰管你有哪些法條規定 09/09 22:00
23F:→ swjlsc: 不給抄就不給領 憑哪一法條? 09/10 06:26
24F:推 chose: 還有人連身分證都不出示的 如果在戰時 這種人應該很難活下 09/10 11:21
25F:→ chose: 去 09/10 11:21
26F:→ letyoufree: 沒憑哪一條,憑我外勤為了保護自己。未攜帶印章又不出 09/10 18:19
27F:→ letyoufree: 示證件,我有權不讓收件人領取掛號郵件,且未妥投前, 09/10 18:20
28F:→ letyoufree: 郵件所有權還是寄件人的。雙方不好好配合,咱們就照規 09/10 18:21
29F:→ letyoufree: 定走。要投訴?歡迎,0800-700-365 09/10 18:22
30F:→ swjlsc: 沒出示證件你怎知對方身分證號 怎抄錄?若出示 又為何抄? 09/10 18:57
31F:→ letyoufree: 所以以不才我的做法,沒出示→不好意思,我明天再來, 09/10 19:23
32F:→ letyoufree: 麻煩收件人準備好印章或ID。有出示,對過無誤再讓對方 09/10 19:24
33F:→ letyoufree: 領取。所以才說雙方好好好配合,什麼都沒問題。 09/10 19:25
34F:→ swjlsc: 是的 你這是規定做法完全沒錯。現在討論有看證件還要抄錄 09/10 19:44
35F:→ swjlsc: 證號 我無法苟同 09/10 19:44
36F:→ HELLDIVER: 這個規定是在郵務營業規章162,164中 09/10 20:11
37F:→ HELLDIVER: 或許有爭議 但目前規定是如此 09/10 20:11
38F:→ HELLDIVER: 事實上 還是有人蓋章後把郵件搞丟不敢承認 09/10 20:13
39F:→ HELLDIVER: 反過來質疑是郵差自行去刻章來蓋 09/10 20:13
40F:→ yzfan: 現在一堆人故意留你看不太出來是什麼字的簽名或印章 09/10 22:29
41F:→ yzfan: 當真的出事收寄件人來問誰領走時,有沒有留ID就差很多了 09/10 22:30
42F:推 a9301040: 看證件為何不能抄錄,訂契約也要看對方證件,契約上也要 09/11 10:54
43F:→ a9301040: 寫更詳細的個人資料,寫資料是民法上給付與受領、清償 09/11 10:55
44F:→ a9301040: 拿到領據很正常,郵政公司送信拿不到清償證明,被告誰負 09/11 10:56
45F:→ a9301040: 責? 09/11 10:56
46F:→ swjlsc: 162於必要時抄錄 何謂必要 無解釋 法條前已寫無章憑證簽名 09/11 17:08
47F:→ swjlsc: 則算完成領件手續 需抄錄的點在哪?另外拿民法跟郵政法 09/11 17:08
48F:→ swjlsc: 比幹嘛?拿普通法類推特別法是不是 09/11 17:08
49F:→ HELLDIVER: 認為有必要時就是必要了 要討論條文問題請至國考版 09/11 18:53
50F:→ HELLDIVER: 我只是告訴你 規定寫在這裡 09/11 18:53
51F:→ HELLDIVER: 說起來 雖然很多人主張簽名比印章還有可信 09/11 18:57
52F:→ HELLDIVER: 或說 簽名就好對過證件就好 不必登載其他資料 09/11 18:58
53F:→ HELLDIVER: 不過從以前到現在我就在想一件事: 09/11 18:58
54F:→ HELLDIVER: 當有人簽名收了郵件後 之後卻又打死不承認有收過郵件 09/11 18:59
55F:→ HELLDIVER: 甚至主張不是他簽的名 那麼 要該怎麼舉證呢? 09/11 18:59
56F:→ HELLDIVER: 當然很多人說對筆跡 說是很簡單 但是 送去哪鑑定筆跡? 09/11 19:00
57F:→ HELLDIVER: 向派出所申請筆跡鑑定? 有人有經驗嗎? 09/11 19:01
58F:→ swjlsc: 郵政版不能討論郵政法條文 那你問範例幹嘛 去律師版啊 09/11 20:17
59F:→ HELLDIVER: 那你要修法還幹嘛嗎? 我想知道怎麼處理嘛 09/11 20:49
60F:→ HELLDIVER: 有備無患啊 09/11 20:49
61F:→ HELLDIVER: 郵局會幫出筆跡鑑定費用嗎? 09/11 20:50
62F:→ HELLDIVER: 其實你說對了 你可以去生活法律板問你那個問題 09/11 20:53
63F:→ HELLDIVER: PTT好像沒有律師板 就我印象 09/11 20:54
64F:→ HELLDIVER: 更正一下 剛剛有看到律師板了 只是那個板似乎不太偏向 09/11 21:01
65F:→ HELLDIVER: 討論法規這方面 生活法律板應該是比較適合的 09/11 21:01
66F:→ yenliang: "必要時"剛google一下跟"得"類似,屬於行政裁量。另外, 09/11 22:38
67F:→ yenliang: 郵政法沒規定的當然依照普通法處理啊,不然郵差撞死人不 09/11 22:39
68F:→ yenliang: 就沒事,因為郵政法沒規定啊。我想郵差應該很高興 09/11 22:40
69F:→ yenliang: 說白話點"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 09/11 22:50
70F:→ yenliang: 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身分證明文 09/11 22:50
71F:→ yenliang: 件名稱及字號"這句話,你說郵差有沒資格登錄 09/11 22:52
72F:→ a9301040: 有律師版,但不是討論法律問題 09/12 00:54
73F:→ a9301040: 糾結在有無必要,處裡的人覺得有必要就有必要 09/12 00:55
74F:→ a9301040: 收件人或同居人,不出示、不讓抄錄就拒絕交付郵件 09/12 00:56
75F:→ a9301040: 民法跟郵政法不一起看,會很慘...郵政法就是一部民事特 09/12 00:57
76F:→ a9301040: 別法+行政法 09/12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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