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ingts (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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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郵務士自首 3年丟包3萬封
時間Thu Jan 22 10:02:54 2015
1.新聞連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121000445-260106
中時電子報
2.新聞內文
郵務士自首 3年丟包3萬封
2015年01月21日 04:10 阮迺閎/花蓮報導
把郵件
投下清水斷崖的花蓮郵局43歲
侯姓郵務士,19日晚間至花蓮地檢署自首,侯男供稱
因不堪工作負荷,
3年前就開始在清水斷崖
丟包郵件,
累積至今估算高
達3萬多封。檢方訊
後認為侯男同時
涉及
《郵政法》、
《刑法》等罪,因自首認無羈押必要,諭令請回。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表示,侯姓郵務士供稱因郵件送不完,3年前就開始至清水
斷崖丟包郵件,每月至少丟包1次,每次約2到3袋,1袋約有3、400封郵件,多是廣告信件
、帳單等,因認為該區域人煙罕至,平時不會有人到崖邊檢查,才選擇到斷崖丟包。
「每丟1次都是1次犯罪!」許建榮說,檢察官
可針對侯男
一罪一罰求刑,至於是否有侵占
現金袋等有價郵件,還要詳加調查;民眾若沒收到信件,自覺權益受損,可舉證後向花蓮
郵局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據了解,侯男與失智阿嬤相依為命,前陣子阿嬤生病住院,由姑姑接回玉里鎮住,但侯男
平時沉默寡言,有壓力也不輕易向外人說,懷疑是太過壓抑才鑄下大錯。
花蓮郵局經理江進達表示,郵局一切都按勞基法規定,1次值班8小時,侯男平時投遞郵件
都比同事慢將近半小時。
3.備註
刑法
第 133 條
在
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
公務員,開拆或
隱匿投寄之
郵件或電報
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hmm...看來要
先定義郵差是否為
公務員?
我記得
郵務人員在民國某年以後 就
不具備公務員資格
如果不具備公務員資格 卻要被用規範公務員之法條治罪 那就未免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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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skingts (118.111.163.76), 01/22/2015 10:06:55
1F:推 skinnyfit: 不會不合理呀 他是業務士 公務員資格當然有 01/22 10:45
2F:→ skinnyfit: 除此之外 刑法這條公務員也可解釋廣義公務員 01/22 10:46
3F:推 skinnyfit: 即便不用刑法133條 另一條背信也逃不掉 01/22 10:49
4F:推 skinnyfit: 另外 郵政人員是否有公務員資格 不是單純用民國幾年來 01/22 10:51
5F:→ skinnyfit: 切割 01/22 10:51
6F:→ askingts: 原來如此...受教了 01/22 12:03
7F:推 OAzenO: 刑法公務員是廣義公務員 01/22 15:29
8F:→ OAzenO: 可以先去研究一下刑法行政法對公務員適用範圍的差別 01/22 15:32
9F:→ letyoufree: 其實他算是投案,不符自首要件 01/22 19:34
10F:推 KEINO: "郵局一切都按勞基法規定,1次值班8小時" 嗯? 01/22 22:31
11F:推 a6435966: 但郵差不是公務人員服務法上之公務人員, 01/22 23:55
12F:→ IamSquall: 請法條看清楚 上面是寫"公務員" 不是公務人員 01/29 00:36
13F:→ IamSquall: 這位郵務士應該是轉調的 轉調屬於交通部事業人員 01/29 00:37
14F:→ IamSquall: 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但不是 "公務人員任用法"裡面的 01/29 00:37
15F:→ IamSquall: "公務人員" 非常多人都搞錯了 包括郵局絕大多數員工 01/29 00:38
16F:→ IamSquall: 差一個字差很多 公務人員只是公務員的一部分 01/29 00:39
17F:→ IamSquall: 然而 讓很多人趨之若鶩的是"公務人員"的福利 不是公務 01/29 00:40
18F:→ IamSquall: 員 公務員只有受到刑法或是其他法規上限制的份而已 01/29 00:40
19F:→ IamSquall: 如果是從業人員 由於是在執行公務 究竟適不適用刑法上 01/29 00:42
20F:→ IamSquall: 或是郵政法上的公務員 可能就要法官認定了 01/29 00:43
21F:推 snake7222: "郵局一切都按照勞基法規定,一次值班8小時" 恩 02/02 23:44